《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一、修订《细则》的背景?
2013年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3〕57号),规范了检测行业资质类别和人员要求,构建了工程质量检测监管长效机制,在提升我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成效。目前,一些具体条文已不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工作管理要求,需要修订完善。
二、修订《细则》的主要目的?
一是调整管理层设置。主要是法人如果满足相应条件,可以兼任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其一,实际管理层由四人减少为三人。二是调整检测机构资格条件。由“具备企业法人”调整为“具备独立法人”。三是调整专项检测资质包含项目。主要是增加了部分项目,并规定需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满足相关人员要求。四是调整检测资质申请所属资料。申请材料由十项简化为五项,部分证明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不需要再提供;调整资质证书有效期限。有效期从5年增加到了6年。五是调整有关检测试验责任。原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见证类的委托方责任,修订后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支付检测费用。六是调整检测资质所需人员要求说明方式。将文字叙述方式调整为表格方式,更加直观清晰。
三、《细则》的适用对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开展工作。
四、《细则》的实施主体?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资质申请与审批、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委托方的质量责任、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检测机构资质和人员管理主要明确了资质分类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所具备的条件。资质申请与审批管理主要规定了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所需提交的资料、资质证书的有效期。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主要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履行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委托方的质量责任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以及采取的措施。
六、《细则》自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细则从2021年6月8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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