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验收规范,结合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在我区建设领域的应用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我厅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3〕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检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其中专项检测资质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设备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防护用品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等检测项目,需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满足相关人员要求(附件1),人员指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应满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检测业务范围(试行)》(附件1)和《 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能力基本要求》(附件2)相关条件规定。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人员技术培训考核机制,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授权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法定代表人应是能够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检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质量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1年。
本细则相关专业是指工程系列相关专业,相关专业见附件3。
法定代表人担任检测机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的,应满足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相关条件。
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他检测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第九条 检测机构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内,检测机构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应具有退休证书。对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试验室工作及管理经历的的专业管理人员,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市场监管厅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资质。
第十一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或专项检测资质,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附表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三)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属于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退休证书;
(四)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企业承诺具备的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电子版应上传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换发新的资质证书。需要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和资质增项: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信息及试验过程数据应完整,具有追溯性,检测人、复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存档时间不少于20年,其他检测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6年。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主检(编制)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认定章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编号),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执业行为和结果报告负责并承担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与所检测项目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试验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的试验机实行数据自动采集,实时连接管理系统,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应实时上传;各类地基基础承载力检测装置、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仪、钢结构工程检测仪、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仪、建筑节能检测仪等检测仪器不能实行数据自动采集的,应及时将检测报告上传。
第二十条 为保证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时,以下检测项目必须附现场照片,照片格式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含土工试验);
2.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
3.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法现场实体检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
4.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5. 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等);
6.楼板厚度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检测;
7.钢筋保护层现场实体检测;
8.混凝土结构后锚固件现场力学性能检测;
9.钢结构工程无损现场检测;
10.建筑幕墙工程现场检测;
1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12.沥青面层厚度、压实度、回弹弯沉、平整度、摩擦系数、构造深度检测;
13.水泥稳定材料基层压实度、厚度检测;
14.土方路基压实度、回弹弯沉检测;
15.砂砾垫层压实度、回弹弯沉检测;
16.建筑起重机械检测;
17.市政给排水沟槽回填压实度检测;
18.其他相关现场检测项目。
第二十一条 来样信息因委托错误如需更改的,委托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名同意后方可更改。来样信息因检测机构输入等错误如需更改的,经检测(委托)、审核、批准人员三级审批后方可更改,并应保存更改痕迹。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独立的不合格试验报告台账,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委托方和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委托样品流转及检测试件留置的制度和台帐记录。留置试件应当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试件的标识编号要唯一、可辨认,与登记相符。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禁止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经委托方同意,需要委托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分场所应取得资质认定,禁止检测机构设立独立的收样点,除检测机构抽样检测外,检测机构不得到施工现场取样。
第二十七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第五章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给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所检项目不全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检测项目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九条 禁止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到施工现场取样,发现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的,委托方与检测方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项目参数、试样规格、代表批量、施工部位、计划检测时间以及建筑、结构、水暖电施工图设计说明等),应经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计划进行确认,项目总监签字盖章。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检测计划编制检测方案,应经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测机构在工程桩基(地基处理)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结合检测方案对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检测项目实施、不合格情况统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检测综合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检测综合报告应经检测项目负责人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人员审批签字。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对综合报告的内容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核实后归档。
第三十三条 委托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依据《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附录C主要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和附录D现场检测项目与取样规定,严格执行材料复验项目,不得减少检测项目,《宁夏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未涉及到的项目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需要检测的项目,应编入检测计划。
第三十四条 委托方和施工单位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者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由于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检测资料。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检测机构传数据进行监控,发现数据和报告不上传、现场实体检测报告所附照片不符合要求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约谈责任人或直接从宁夏检测监管平台暂停相应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附件1);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消防过程检测及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明示其公正性声明,向委托方明示检测收费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从2021年6月8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3〕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检测业务范围(试行)
2.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能力基本要求
3.本细则相关专业范围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检测业务范围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人员要求
资质类型 | ①注册人员 | ②从事该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高级及以上职称 | ③从事该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 ④从事该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 | ⑤从事检测工作1年以上的检测人员 | 总计 |
见证取样检测 |
| 1 | 3(工程系列相关专业) | 4 | 6 | 14 |
专项检测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1(注册岩土工程师) |
| 2(建筑工程/结构工程) | 1 | 6 | 10 |
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1(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 |
| 2(建筑工程/结构工程) | 1 | 6 | 10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
| 1(建筑工程/结构工程) | 3 | 6 | 10 |
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 1(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 |
| 2(建筑工程/结构工程) |
| 6(含无损探伤Ⅱ级2人、Ⅲ级1人) | 9 |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
|
| 1(采暖/电气/给排水/热工/空调) | 3 | 6 | 10 |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
|
| 1(化学) | 1 | 6 | 8 |
*安全防护用品检测 |
|
| 1(机械/安全工程/机电一体化) | 1 | 6 | 8 |
*市政工程材料检测 |
|
| 1(道路与桥梁/市政工程/建筑工程) | 3 | 6 | 10 |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
|
| 1(电子/电气/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建筑智能化/通信) | 1 | 6 | 8 |
注:1.申请两个及以上类型的检测资质时,①②③④人员应累加计算,⑤检测人员数量不累加计算。
2.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3.职称人员括号里内容为职称专业(或学历专业),注册人员括号里内容为注册专业。
4.总数中包含担任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5.同时申请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以重合。
6.带*号的检测项目需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并满足相关人员要求,人员指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手段进行核查。
二、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一)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
(2)砂、石;
(3)砌体材料;
(4)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5)混凝土;
(6)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
(7)建筑防水材料;
(8)外加剂;
(9)掺合料
(10)简易土工;
(11)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12)土工合成材料;
(13)混凝土用水(建议删除)
(14)管材、管件;
(15)塑料型材;
(16)铝型材;
(17)石材;
(18)材料放射性;
(1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
(20)沥青、沥青混合料;
(21)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专项检测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初次申请的,限10000kN以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土钉)锁定力检测;
(5)建筑基坑工程和基础施工变形监测。
(6)成孔质量检测
(7)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2.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结构
(2)砌体结构;
(3)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承载力
(4)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5)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3.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
(1)焊接质量无损检验;
(2)防腐及防火涂装检验;
(3)高强度螺栓及连接副;
(4)钢网架;
(5)防火、防腐涂料;
(6)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物理性能;
(2)硅酮结构胶;
(3)密封胶;
(4)锚固件(锚栓);
(5)幕墙面板;
(6)型材;
(7)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5.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
(1)保温隔热材料(含保温材料、粘结材料、抹面材料、网格布、锚栓及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
(2)建筑外窗;
(3)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4)通风空调工程;
(5)电线电缆;
(6)采暖散热器
(7)建筑物电气装置;
(8)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6.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1)室内空气质量(苯、甲苯、二甲苯、氡、游离甲醛、氨、TVOC浓度检测);
(2)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7.建筑工地安全用品检测
(1)防坠安全器;
(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门式钢管脚手架;
(4)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5)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8.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1)原材料试验检测:土、集料、矿粉、水泥、砂、 石、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掺合料、石材、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路面砖、路缘石、土工合成材料、给排水管材及管件、井盖、井箅、烧结普通砖、混凝土砖及混凝土制品、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钢绞线、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连接器、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防水卷材。
(2)现场实体检测:路基路面;给、排水沟槽回填;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地基承载力检测;基桩完整性检测;基桩承载力;基桩成孔质量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梁承载力评定。
9.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
可开展以下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产品的性能及工程效果与质量检测:
(1)通信网络系统(CA)检测;
(2)办公自动化系统(OA)检测;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检测;
(4)安全防范系统(SA)检测;
(5)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6)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7)规范规定的其他项目。
附件2
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能力基本要求
类别 | 检测项目 | 参 数 |
一、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 | 1、水泥 | 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碱含量 |
2、砂、石 |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氯离子含量、石粉含量(人工砂)、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试验、碱活性。 |
3砌体材料 |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密度等级、孔型结构、孔洞率、空心率、石灰爆裂、泛霜试验、导热系数、砌块肋厚、壁厚、表观密度。 |
4、钢材(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弯曲性能、反向弯曲性能、重量偏差、连接件单项拉伸残余变形。 |
5、混凝土 | 抗压强度、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稠度、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泌水率、压力泌水率、含气量、抗折强度。 |
6、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 | 保水率、抗压强度、14d拉伸粘接强度、砂浆配合比设计、稠度、凝结时间、分层度。 |
7、建筑 防水材料 | 防水卷材 | 厚度、不透水性、耐热性、拉力/拉伸强度、最大拉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低温弯折性)、撕裂强度、断裂伸长率(延伸率、扯断伸长率)、可溶物含量、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低温弯折(地下室防水)。 |
防水涂料 | 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低温弯折性/柔度、不透水性、固体含量、表干时间、实干时间、加热伸缩率、潮湿基面粘结强度。 |
遇水膨胀橡胶 | 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体积膨胀倍率、低温弯折、高温流淌性、反复浸水试验。 |
止水带 | 硬度(邵尔A)、拉伸强度、拉断伸长率、撕裂强度、脆性温度、热空气老化。 |
8、外加剂 | 含固量、含水量、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细度、PH值、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比、收缩率比、吸水量比、坍落度/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净浆安定性、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7d、28d)、渗透高度比、透水压力比、氯离子含量。 |
9、掺合料 | 细度、比表面积、流动度比、活性指数、三氧化硫、需水量比、含水量、氯离子、烧失量、安定性、碱含量。 |
10、简易土工 | 含水率、干密度、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颗粒分析。 |
11、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 | 钢绞线复验项目:非比例延伸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整根钢绞线最大力、弹性模量、松弛性能; 锚具、夹具复验项目:外观、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
12、土工合成材料 | 单位表面质量、厚度、幅宽、断裂强力、断裂伸长率、拉伸强度、直角撕裂强度。顶破强力、耐静水压、垂直渗透系数 |
13、混凝土用水 | pH值、氯离子、硫酸盐、碱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 |
14、管材、管件 | 尺寸、纵向回缩率、维卡软化温度、落锤冲击试验/冲击性能、拉伸屈服强度、断裂伸长率、静液压试验、连接密封试验、简支梁冲击试验、环刚度/环柔性、烘箱试验、坠落试验、扁平试验、管环径向拉力、爆破试验。 |
15、塑料型材 | 拉伸冲击强度、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可焊接性(角强度)、维卡软化温度、单位重量。外观、尺寸、型材直线偏差、主型材质量、简支梁冲击强度、弯曲弹性模量、 |
16、铝型材 | 壁厚、膜厚、硬度、纵向抗剪、横向抗拉。 |
17、石材 | 密度、吸水率、弯曲强度、抗冻试验(室外)、放射性(室内)、抗压(压缩)强度 |
18、材料放射性 | 内、外照射指数 |
1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 | 甲醛释放量、密度、含水率、静曲强度、浸渍剥离强度、胶合强度 |
二、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土(岩)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 土(岩)地基荷载试验 | 承载力、变形参数 |
复合地基静荷载 | 承载力、变形参数 |
桩的承载力检测 | 竖向抗压静载荷 | 竖向抗压承载力、侧阻力和端阻力 |
高应变法 | 竖向抗压承载力、侧阻力和端阻力 |
竖向抗拔静载荷 | 竖向抗拔承载力、桩侧抗拔阻力 |
水平静载荷试验 | 水平承载力、水平位移、地基土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桩身弯矩 |
桩身完整性检测 | 高应变动力检测 | 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缺陷程度及位置 |
低应变动力检测 | 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缺陷程度及位置 |
声波透射法检测 | 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缺陷程度及位置 |
钻芯法检测 | 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缺陷程度、类型及位置、桩底沉渣厚度 |
锚杆抗拔力检测 | 抗拔承载力、位移 |
土钉抗拔力检测 | 抗拔承载力、位移 |
建筑基坑工程和基础施工变形监测 | 变形、位移监测 | 支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测;支护结构和土体深层水平、竖向位移监测 |
裂缝、倾斜监测 | 裂缝监测、倾斜监测 |
土体内力与支护结构内力监测 | 支护结构内力监测、孔隙水压力监测、土压力监测、锚杆与土钉内力监测 |
地下水位监测 | 地下水位监测 |
基坑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沉降 | 沉降监测 |
三、 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结构混凝土 | 混凝土强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混凝土质量缺陷、构件结构性能试验 |
砌体结构 | 砂浆抗压强度、砌体抗压强度、砌体连接钢筋抗拔承载力、砖强度、抹灰砂浆现场拉伸粘结强度 |
砼结构后锚固承载力 | 砼结构后锚固承载力检验 |
混凝土加固处理 | 碳纤维布与混凝土粘结强度 |
四、 钢结构工程检测 | 焊接质量无损检验 | 焊缝内部缺陷超声波检验、磁粉检验 |
防腐及防火涂装检验 | 涂层厚度 |
高强度螺栓 | 大六角头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抗滑移系数 |
地脚螺栓 | 连接副抗拉试验 |
钢网架 | 极限承载力 |
防火涂料 | 容器中状态、干燥时间、外观与颜色、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结强度、干密度、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细度、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抗压强度、耐冷热循环性、耐曝热性、耐湿热性、耐冻融循环性 |
防腐涂料 | 容器中状态、漆膜外观、施工性、细度、适用期、流出时间、干燥时间、遮盖力、耐弯曲性、附着力、耐冲击性、柔韧性、耐碱性、耐酸性、耐湿热性、耐盐水性、固体含量、底面漆复合涂层耐化学介质性、混合性、贮存稳定性、耐挥发油性、耐油性、60°镜面光泽、溶剂不溶物 |
五、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 |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 |
硅酮结构胶 | 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污染性、拉伸模量、压剪强度、拉剪强度 |
石材用密封胶、粘接剂 |
锚固件(锚栓) | 现场抗拔试验 |
幕墙玻璃 | 传热系数、中空玻璃密封性能、可见光透射比 |
隔热型材 | 抗拉、抗剪 |
六、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 保温绝热材料 保温装饰一体板
| 导热系数、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密度/表观密度、燃烧性能、垂直板面抗拉强度、吸水率、憎水率、渣球含量、酸度系数、氧指数、软化系数、质量吸湿率、面板厚度、抗冲击性、单位面积质量 |
粘结、抹面材料 | 拉伸粘结强度、可操作时间、柔韧性 |
增强网 | (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等)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耐碱断裂强力保留率、单位面积质量 |
建筑外窗 | 传热系数、抗结露因子、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饰面砖粘结强度、外窗现场气密性、。 |
外墙外保温系统 | 胶粘剂与基层拉伸粘接强度、保护层与保温层拉伸粘接强度。 |
系统节能性能 | 室内温度、室内湿度、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补水率、室外管网的水力、热输送效率、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风量、流量、照度、、功率、功率密度、水温、系统能效系数、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 |
电线电缆 | 每芯导体电阻、耐压试验、绝缘电阻、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绝缘层厚度、燃烧特性(设计有阻燃、耐火要求时) |
散热器 | 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水压试验 |
建筑物电气装置 | 电线电缆、保护导体、绝缘、自动切断电源保护、回路阻抗、极性、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电器、电气安装用导管、电缆桥架 |
七、 室内环境检测 | 室内空气质量 | 氡、游离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TVOC浓度 |
八、建筑工地安全用品检测 |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 扣件抗滑性能、抗破坏性能、扭转刚度性能、抗拉性能、外观质量、表面质量、最大质量、钢管弯曲 |
安全网 | 外观、规格、结造、重量、断裂强力、断裂伸长、接缝部位抗拉强力、梯形法撕裂强力、冲击、耐穿刺性能、阻燃性能 |
安全帽 | 冲击、穿刺试验(高温、低温、淋水) |
安全带 | 静态负荷试验、动态负荷试验 |
九、 市政工程质量检测 | 钢材及焊接件、水泥、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掺合料、水、砂、石、土工合成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石材、 | 见类别一 |
土工 | 最大干密度、干密度、最优含水率、含水率、界限含水量、颗粒分析、承载比(CBR)试验、回弹模量 |
石灰 |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未消解残渣含量、含水量、细度、氧化镁含量 |
粉煤灰 | 细度、含水率、三氧化硫、烧失量、比表面积。 |
土工合成材料 | 见类别一 |
粗集料 | 石料压碎值、洛杉矶磨耗损失、表观相对密度、吸水率、坚固性、针片状颗粒含量、小于0.075mm颗粒含量、软石含量、颗粒级配、磨光值、粗集料与沥青的粘附性 |
细集料 | 表观相对密度、坚固性、含泥量、砂当量、亚甲蓝值、菱角性、颗粒级配 |
矿粉 | 表观密度、含水量、外观、亲水系数、塑限指数、加热安定性、颗粒级配 |
沥青 | 针入度、延度、软化点、密度、溶解度、弹性恢复、针入度指数、60℃动力粘度、蜡含量、闪点、沥青薄膜加热质量变化、残留针入度比、残留延度、运动粘度 |
乳化沥青 | 破乳速度、粒子电荷、筛上残留物、粘度、蒸发残留物、与粗集料的粘附性裹附面积、常温贮存稳定性 |
沥青混合料 | 配合比设计、沥青含量、矿料级配、密度、理论最大相对密度、马歇尔稳定度(稳定度、流值、空隙率)、浸水马歇尔试验、冻融劈裂试验、车辙试验、低温抗裂性能试验、渗水试验。 |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 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含水量 |
路基路面 | 厚度、土基CBR值、回弹模量、水泥混凝土强度、抗滑性能、压实度、平整度、沥青路面车辙、沥青路面渗水、几何尺寸、承载能力(回弹弯沉)、路面错台。 |
路面砖 |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吸水率、抗冻性。耐磨性、透水性、防滑性 |
给排水管材 | 承载能力、水压试验 |
井盖、井箅 |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承载能力 |
十、 建筑智能化检测 | 通信网络系统(CA)检测 | 通信系统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无线局域网功能 |
计算机网络系统(OA)检测 | 路由、丢包率、传输速率、传输时延、网络管理功能、连通性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检测 | 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 |
安全防范系统(SA)检测 | 目标识读、响应时间。响应距离、控制设备功能 |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 接线图、长度、传播时延、传播时延偏差、直流环路电阻、插入损耗、近端串音、近端串音功率比、远端串音功率比、回波损耗、近端串音功率和、近端衰减串音功比功率和、远端衰减串音功比功率和 |
智能化系统集成检测 | 系统功能及性能集成检测 |
注: 加黑字体为复验项,同时也是申请各项资质的必备项目。
附件3
本细则建筑相关专业范围
土木工程、工程力学、建筑学、工程结构分析、地质工程、交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景观建筑设计、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工程教育、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安全工程、工业工程、 环境设计、环境工程、环境生态工程、景观学、园林学、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给水排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水利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空调)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机电一体化、计算机技术、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化学工程、电子(电气)工程、通信工程、金属材料(含热处理、压力加工、理化分析)、有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与之相关的专业。
变化及新增相关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