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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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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自治区住建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意见》的认知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平稳和民生保障。近年来,我厅不断加强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出台了一系列客观有效的政策,全区房地产市场稳中向好,人民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高。尤其是去年我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各级住建部门和各市场主体积极响应,反映良好,为营造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氛围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去年以来,经过认真梳理总结我区历史遗留的一些逾期和烂尾开发项目发生的原因,我们认为对房地产预售资金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遏制开发企业抽逃资金,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广大购房者权益。同时,《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同信用等级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预售许可政策和预售资金管理额度,需要我们及时出台配套文件规范到位。

二、主要内容

意见735条并4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金收存和使用、账户和银行管理、保险保函、风险管理以及附则,明确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评选出的不同信用等级的开发企业享受的不同待遇。在首先保证所有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由全区监管系统统一监督的前提下,设置重点资金的不同比例: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前十的企业,实施有条件的“零监管”,即重点资金比例为零;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非前十的企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不超过10%;对A级企业,由各地自行设置重点资金比例;对B级企业,实施封顶预售前提下的不低于50%的重点资金比例。

三、主要特点

意见共有5个特点:一是积极配合信用管理办法各项政策,落实了差异化管理要求,对不同级别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分级管理,实现鼓励先进、惩治落后的管理目标,细化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强化了开发企业与子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公司共担责任的要求,继续保障市场稳定;二是统一了思想,明确规定了预售资金监管各项概念和技术术语,将监管模式、资金使用程序、重点资金比例、使用节点、申报机制等要求明确到位,同时兼顾各地个性化管理需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三是创新了资金管理兜底模式,开创了单个项目按节点补录支付凭证,并以此考评开发企业政策待遇的新型管理模式,既保障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扶持企业发展,又确保预售资金及时得到强化管理,最大程度保障购房者利益;四是细化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按照人、材、机三大类细分为28个子类,由开发企业分批按各地测算的支付额度范畴,定向支付给预先备案的目标账户,最大程度保障了开发环节上下游各市场主体的权益,从而稳定市场,杜绝项目因欠款欠薪造成逾期烂尾;五是建立了风险防范和紧急避险机制,力争用制度的手段确保各类政策稳步落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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