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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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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准入门槛降低,目前我区招标代理机构呈迅速增长趋势,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及能力良莠不齐,结合“自治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急需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制度,以此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达到提升我区招标代理机构整体业务水平目的。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1、《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对属地工程项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施行记分管理,记分标准(见附件1)共39项,其中一次性记128项、记616项,记315项,记分周期为12个月,同时记分情况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中体现,作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2、被记分的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网络学习,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下一个记分周期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

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记分情况推送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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