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5〕3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0〕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结合宁夏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细则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项目代理业务的本机构注册类及职称类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二、各市、县(区)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附件1)”,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依托“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nxjscx.com.cn)”做好从业人员记分工作,记分分值为12分、6分、3分,周期为12个月,自从业人员信息报送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记分周期内被记分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予以公布,并在“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中体现,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
四、各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记分的从业人员下发“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定期开展抽查。
五、被记分的从业人员在收到“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后,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予确认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六、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
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下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
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推送财政、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
八、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2.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
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标准
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施行记分管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 |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行为描述 | 记 分 |
F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记12分执业行为 | F1-01 |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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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2 |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代理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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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3 | 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获得招标代理项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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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4 |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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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5 |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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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6 |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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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7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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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8 |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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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招标代理 机构从业 人员记6 分执业行为 | F2-01 |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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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2 | 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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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3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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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4 | 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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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 | 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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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6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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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7 | 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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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8 |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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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9 |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不到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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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0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下载)、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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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1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或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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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2 |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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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3 | 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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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4 | 电子标开评标过程中,因操作设置错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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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5 | 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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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16 | 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信息的、公示的评标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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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记3分执业行为 | F3-01 | 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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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2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编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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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3 | 施工招标项目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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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4 | 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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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5 | 未按照“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进行记录或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抄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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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6 |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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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7 | 不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更改范本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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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8 | 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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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9 | 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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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0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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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1 | 未按规定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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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2 | 未使用系统生成的中标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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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3 | 候选人公示、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不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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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4 | 未填报“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或填报内容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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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15 | 在招标活动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代理工作失误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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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___________:
你单位的__________在代理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__________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对你下达记_____分通知。接到通知后,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