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一)修订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办法(试行)》和《标准》已于2022年12月24日到期失效,需要修订完善相关内容后,继续施行加强市场管理。二是原《办法(试行)》和《标准》在施行期间,发现个别指标设定的不够精准,需要进一步调整。
(二)修订的基本遵循。一是突出科学性。结合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特点,原《办法(试行)》和《标准》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原《办法(试行)》和《标准》修订后,力争更加科学地对区内外开发企业进行动态评价。二是体现精准性。经统计,原《标准》设定良好指标93条,累计使用86条,使用率92.5%,设定不良指标78条,累计使用14条,使用率17.95%。本次修订中,我们作出针对性的修改,增加了对开发企业信访投诉不配合等方面问题的扣分力度。三是注重引导性。坚持以建设高品质住宅为导向,增加了“建造好房子”标准,用信用信息体系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如,将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智慧小区、绿色小区等方面的内容纳入良好行为指标。坚持以房地产业经济贡献度为标杆,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投资额”“销售面积”“交付面积”等良好指标,正向激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争先创优,健康发展。
(三)修订的过程说明。2022年10月,我们启动原《办法(试行)》和《标准》修订工作,《初稿》完成后,广泛听取和征求了修改意见。一是去年11月,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意见56条,采纳45条,未采纳意见已逐一向提出单位解释说明,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二是两次组织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房协和房企意见,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意见17条,征求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和法律专家意见37条,以上意见共采纳50条,沟通解释2条。三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2月27日,将修订清稿后的《办法》和《标准》在厅门户网站公示,《办法》征求意见4条,《标准》征求意见39条,共采纳意见5条,未采纳意见全部通过会议座谈或电话方式进行了沟通说明。在文件修订过程中,厅分管领导4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每周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厅法规处全程参与,3次协调司法厅给予审核把关。经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办法》章节和内容作了部分修订,将原《办法》5章24条修改为5章32条,确保结构上更加合理,内容上更加完善,表述上更加准确。二是对原《标准》中个别指标分值和评选方式做了相应调整,现设定良好指标3类121条(包括项目/企业获得荣誉类56条,企业经营状况类31条、项目品质类34条),不良指标5类68条(包括经营过程类22条、施工阶段类26条、交付阶段类6条、物业管理类8条、其他类6条),增加了30条加分指标、5条扣分指标,剔除了因法律法规调整缺乏支撑、长期未有效使用的2条加分指标、15条扣分指标,确保激励惩罚措施依法依规,指向准确。
三、关于分值划定和配套政策说明
按照新修订《办法》规定,我厅于每年3月份前,根据全区房地产企业分值情况,确定划分各个等级的具体分值。原则上,AA级企业信用数量不超过信用信息系统内企业总数的5%。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我们对全区房地产企业现有分值获得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按照新修订《办法》测算,2023年度AA级企业信用分值划定为大于等于7000分,符合AA级企业为25家,占目前在库企业4.4%,与2020-2022年获得AA级企业数22家大体相当;A级企业继续划定为3000-7000分(不含)区间;B级企业分值划定在3000分(不含)以下,与前期政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