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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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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要求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同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和造价师信用管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工商登记注册有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激增,行业内卷严重,咨询质量也在不断下降。解决这些问题,信用管理尤为重要,更要改变监管思路,推动监管方式由管企业管人员管主体管行为转变。2012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2015年印发的《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以企业资质管理为核心,信用评定内容及依据已不适应监管形势需要。为加强我区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强化企业造价师诚信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公平竞争、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

二、实施主体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定信用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汇总发布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和造价师信用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三、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造价师)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修复、评价、应用及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832条。

第一章总则4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责。

第二章至第六章24条,主要对信用信息构成采集公开与修复评价应用进行了明确指出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规定造价咨询企业首次赋予诚信基准分值3000分,评价等级按年度诚信分值排名5个等明确造价师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一次记1262三个类别,记分周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规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息公开3不良信息公开3个月3且不得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提出申请修复公开期满后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自动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强调监管部门应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和造价师实施差异化监管,企业评为E或分值低于3000分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造价师记分超过6分不参加评优、超过12需经学习考试通过后解除标注。

另外,明确了企业优良信息自主申报100分及以下由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采集,100分以上由自治区造价管理机构审核采集不良信息市级造价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材料审核录入。同一事项加分或扣()分按最高分计取一次。

第七章第八章共4条,监督管理、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信用评价标准共有3类。

1.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主要有企业管理、项目业绩、社会公益325条加分项。按照国家、省级、地级市、县(区)四级相关部门表彰奖励,对应500分、300分、200分、100分四种不同加分值。同时,鼓励企业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和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咨询服务能力;吸纳中职、中技学生和残疾职工就业,履行社会责任。

2.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主要有企业管理、承接业务、其他行为318条扣分项。受到行政罚款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扣500分,认定为不良行为但未罚款的扣200分。

3.造价师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主要有注册行为、执业行为、其他行为318条记分项。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记12分、6分,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记6分,其他不良行为记2分。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430日。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2015年印发的《宁夏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