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1〕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等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分工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开展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等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培训机构评估和动态监管,审核培训计划、测试计划,审核上传测试结果,对报名培训测试及继续教育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管。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发证、继续教育等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评估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各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报名审查、培训测试和继续教育结果负责,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测试工作使用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rcgz.mohurd.gov.cn以下简称“培训管理系统”)。
二、培训机构管理
(一)申报。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附件1)的培训机构,可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自愿向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
(二)评估。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要求,对申报培训机构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列入培训机构目录。已参加试点培训机构可直接列入培训机构目录。机构评估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排。
(三)公布。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后,登录“培训管理系统”录入培训机构目录,并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培训考核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培训岗位、师资力量、设施配备、服务场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四)动态监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对新列入目录满1年的培训机构进行复检,发现培训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发生不良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目录(附件3)。首次复检通过后,对满足基本条件、市场行为良好的培训机构,每2年复检1次;对上年发生不良行为的,1年复检1次。
三、培训管理
(一)培训内容
1. 岗位设置。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我区对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7个岗位组织职业培训、测试、发证,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别细分为土建、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工程4个子专业。
2. 培训大纲。我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内容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印发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建人专函〔2012〕70号)。
(二)报名条件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以网上申请报名的日期为准),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岗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1. 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 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 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 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 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此条件只能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6. 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7. 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8. 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报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的有关说明》规定执行(附件4)。
(三)培训组织
1.制定计划。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名称、培训岗位名称、开始和结束时间、培训学时和课程详情等。培训机构登录“培训管理系统”上传培训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和严格执行培训计划,每期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不得擅自变更、删除培训计划。
2.报名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在岗人员,可自主选择企业注册地或施工项目所在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报名人员需注册登陆“培训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上传个人电子版照片(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白底证件照,jpg格式,80kb以下),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班次进行报名,培训机构收到报名人员网上报名申请后,需及时组织报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接收报名并列入培训班次,并留存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名人员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培训机构对报名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培训机构每批次报名资料进行抽查。
3.开展培训。各培训机构要使用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参训人员集中培训不得少于32个学时(面授培训一天最多计8个学时)。培训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都应满足《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师资要求》(附件5)。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要加强考勤管理,积极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有效监督参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批次培训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备查。培训机构完成相应培训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测试。
培训机构只能在经评估认定的教学场地内开展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培训机构只能培训本企业职工。
四、测试管理
(一)测试方式。测试实行无纸化网络在线机考,采取闭卷方式组织,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测试管理系统和试题库抽取试题、组织测试,测试时间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测试申请。培训机构对参训人员实施培训后,在“培训管理系统”中上传每名参训人员培训结果,并提交测试申请,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按申请时间和地点组织测试。未完成培训的参训人员需补齐课时后才可申请参加测试。
(三)考场设置。各培训机构按要求自建标准化机考考场,考场设置应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6),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测试期间,各培训机构要确保机考设备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实现全方位无死角全程监控。测试过程中,每个测试机位上的摄像头随机抓拍考生照片传输到“培训管理系统”,测试全程监控视频由培训机构存档备查,文件名以测试的场次和时间命名。
(四)测试管理。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测试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在测试前检查考场内机器设置及网络连接是否运行正常;测试当天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附件7),讲解测试管理系统的相关操作事项,指导考生进行机考的相关操作,如遇问题应及时解决;督促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考场参加测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每场测试结束后,各考场应如实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记录表》(附件8),并做好留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培训机构每批次测试过程进行巡考检查。
(五)成绩确认。测试结束后,系统即时给出测试成绩,60分以上为测试合格。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查看测试抓拍照片、巡考监考记录、调阅考场监控等方式对考生测试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培训管理系统”中对测试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当批次测试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直接报名参加补考,不需要再次参加培训。
五、证书管理
培训、测试合格人员,由培训机构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
(一)证书下载与查询。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成绩后,“培训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编号规则自动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不统一发放纸质证书。确需纸质证书的,由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登陆“培训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需加盖印章的可自行前往参加培训测试的培训机构盖印。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证书上设有二维码和查询网址,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
(二)证书变更与注销。取得合格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报备,按程序注销并公告证书作废。
1.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合格证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5.持证人主动申请注销的。
因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变更证书信息的,由持证人本人向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9),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六、继续教育
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每年必须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其证书作废。开展继续教育应当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安排课程,采取集中面授、“互联网+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组织方应当聘请合格师资,加强学员管理,保证学习课时,提高培训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虚假培训或未按要求培训的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将被拒绝。继续教育完成后,岗位培训合格证将自动延期。一人取得多个岗位证书的,每个岗位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七、监督管理
培训和测试工作的报名、资格审查、培训管理、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全过程实行痕迹化管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培训机构要对相关纸制、电子版资料及监控影像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分类存放、登记管理,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测试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培训、测试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杜绝走过场、假培训。要完善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培训测试情况和动态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业务咨询及问题投诉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0951-5170822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1-6899872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2-2097810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3-2637316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4-2688716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55-7067699
附件:1.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培训机构基本要求
2.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机构申报表
3.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培训机构动态监管规定
4.住建部人事司《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参
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测试的有关说明》
5.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培训师资要求
6.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
化考场设置要求
7.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规则
8.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考场记录表
9.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
附件1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要求
为便于各设区市指导规范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就开展全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提出如下基本要求:
一、机构类别
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施工企业,且设置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开设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开展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机构要求
(一)培训机构都应具备以下共性要求: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职责分工明确。
3.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
4.有满足培训所需要的场地和设备设施,安装满足宁夏住建行业岗位培训监管系统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和存储设备,每间教室至少安装2台高清云台摄像头、1台人脸识别考勤仪,数据信息能够与监管系统对接。
5.有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见附件6)的测试场地,测试机位不少于50个,且有不低于总数5%的备用机。
(二)除符合上述共性要求外,相应类别培训机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
(1)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2)有满足开展相关岗位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师资人员,每个岗位培训教师不少于2人。
2.职业院校:
(1)具有办学许可证书,并设置有土建类专业。
(2)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教学负责人必须是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毕业,具有高级(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每个专业岗位培训至少有2名教师。
(4)教学场地应满足培训要求,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400m2(人均面积2.0m2以上)。
3.职业培训机构:
(1)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核准的培训范围应包括土建类职业,并具有2年以上办学经历。
(2)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办学场地权属证明(含交付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和法定代表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的名册及学历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单及相关任职文件等证照齐全。
(3)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教学负责人必须是土建类及其相关专业毕业,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每个岗位培训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2名兼职教师。专职教师应保持合理年龄结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专职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按月计发工资。
(5)教学场地应满足培训要求,交通便利,安全舒适,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 m2(人均面积1.5m2以上)。租赁场地的,要签订租赁合同。
附件2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
专业人员培训机构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名):
申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本表提供的信息必需真实和准确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
办学许可证 登记机关 |
| 许可证号 |
|
办学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培训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培训机构现有资源情况 | 培训用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
| 经费来源 |
|
教学仪器设备套数及总价值(万元) |
|
培训场地情况 (使用面积) | 自有 | m2 |
租用 | m2 | 租赁期限 |
|
场地 属性 | 教室 | 办公场地 | 测试场地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个数 | 总面积 |
自有 |
| m2 |
| m2 |
| m2 |
租用 |
| m2 |
| m2 |
| m2 |
教学职工总人数 | 管理人员 | 教师 |
专职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人 | 人 | 人 | 人 | 人 |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
|
|
|
|
|
|
|
|
|
|
|
兼职教学管理人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职务 |
|
|
|
|
|
|
|
|
|
|
|
|
二、拟申报培训岗位
培训岗位名称 |
|
师资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学 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 | 任教科目 | 专(兼)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培训机构 简介 |
|
近两年开展培训工作情况 |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核批准。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监管规定
为规范培训机构从业行为,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列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定期复检,发现培训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全区培训机构目录。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培训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给予3-6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暂停培训。
1.不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管,不按要求报送培训计划、测试计划,擅自开展培训测试的;
2.有意疏忽,或不严格审核从业人员报名条件,导致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通过报名审核,且人数超过当期总报名人数5%的;
3.不使用规范培训大纲开展培训,或以降低教学质量、压缩教育学时、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等方式开展培训的;
4.聘请不符合《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师资要求》人员授课的;
5.培训纪律松散,对学员到课情况不进行严格管理,以及承诺可以不到课或帮助学员缺勤的;
6.擅自在评估认定场地以外地点开展培训和测试的;
7.培训档案资料整理存档不规范,在主管部门检查时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按规定应当保存的影像、文字记录等档案资料的;
8.在测试环节利用各种方式组织或放任学员作弊的(详见附件7);
9.发生违反《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其他规定,情节较重的。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培训机构作出清出目录、限期整改处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四、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统筹加强全区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发现培训机构存在本规定所列不良行为的,要督促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处理。
五、培训机构一年内被给予2次整改的,不再列入全区培训机构目录。被清出全区培训机构目录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机构评定。
六、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测试等情况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有关情况经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关于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的有关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文件精神,加强住房和城乡城建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后备人才培养,现就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应届毕业生参加培训测试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土建类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经过相应岗位实训或在建筑施工相关企业参加过相应岗位顶岗实习,且成绩合格;
(3)个人自愿参加培训测试。
(二)须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培训测试,测试合格的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电子见习培训合格证(见附件)。
(三)取得见习培训合格证学员从事建筑施工现场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在次年完成32学时继续教育,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将其见习培训合格证更新为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5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
人员职业培训师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教育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教育培训事业,有较强敬业精神和良好职业道德,自愿从事建设领域职业培训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长期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教育、教学或工程管理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是理论功底,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引导学员解决实际问题。
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类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具备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或大学教育教师资格,从事建筑类专业教学2年以上;
2.具有建筑类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取得住建行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含二级),从事建筑施工、建筑管理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建筑类专业大学及以上学历,具备建筑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施工、建筑管理等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附件6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
一、考场设备配备要求
(一)网络要求
1.至少每50台考生用计算机共享一条50M光纤。
2.考生计算机必须在同一个局域网网段内。
(二)视频监控
每台计算机需要配备1个摄像头,摄像头分辨率不低于720P,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用于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考场内应安装2台以上全方位云台摄像机,由管理微机控制,可实现本地监控和录像本地存储功能,以保证能够实时监控和回放考场动态。
(三)考生计算机
数量(台) | 最低配置 | 软件规格 |
每个考场的考生计算机不超过100台 | 主机:CPU:intel双核高主频,4G内存,100G硬盘,网卡100或1000Mbit/S,支持TCP/IP协议;显示器:17或19寸液晶显示器(不低于1280*800分辨率) | 推荐windows7及以上版本(建议使用64位) |
二、考场建设环境与要求
(一)作业环境
1.考场的温度、湿度的要求。在考场内计算机全部开机运行时,应保障室温21℃±3。
2.考场的照明要求。考场内应确保适度的照明条件,但需避免直射显示器屏幕引起眩光,向阳的考场应加装窗帘以遮挡强光。
3.摄像头的朝向处于背光位置,避免逆光造成监控画面模糊。
(二)物理环境
1.考场的防尘。考场应加强门窗的密闭性能,保持室内清洁和湿度,考生进退场时不能有扬尘。
2.对噪声和振动的限制。技术场地内的噪声应小于68dB,并远离振动源(如高噪声的空调机、风机等设备)。
(三)电磁环境
1.供电系统。考场应具有比较稳定的供电系统,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路供电系统以使测试不间断进行,还需配备不间断电源,确保所有计算机在运行状态下不少于4个小时(或8个小时)的持续供电。
2.考场应远离强电磁场源(发电机、无线发射机等)。测试进行中应避免开关日光灯、启停排风扇、插拔大功率电器等动作,以减少机房内的电磁干扰。
3.考场静电防护。机房内的工作台、工作椅、地面等材料尽量选用防静电材料,有条件的加装接地装置。
4.考场的防雷。多雷区的考场应考虑加装防雷装置,尤其应注意服务器防护。
(四)其它环境
机房内应加强对蟑螂、老鼠等生物的防范措施,尤其是鼠害,应由专人检查及防治。
三、其它要求
1.建议提供测试休息室,宜选宽敞教室,供考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举行考前会议、休息,独立设置时可以使用考点办公室。
2.配备测试专用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报市住建局,以便测试期间信息畅通。
3.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要求50人/台,考试期间必须打开并保证正常运行。
4.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专人负责对考场标识、提醒栏等进行安排与准备。主要包括以下标识:
(1)各考点门口应有明确的考场分布图,张贴在醒目的位置;
(2)考点门口至考场路程中需要有明显的路标指示;
(3)考场门口应贴有考场门贴,门贴的内容包括考点名称、考场号;
(4)考场门外应贴有《测试须知》《考生名单》;
(5)考场内醒目处需张贴“物品指定存放处”标志。
附件7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考场规则
一、考场纪律
1.考生自觉服从测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凭有效证件按规定参加测试。
2.开考前,考生应按照工作人员安排,提前30分钟凭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在监考人员的指引下按顺序入场。
3.考生在进入考场时,除有效身份证件外,不准携包、笔、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电子工具、手机、计算器、食物、饮料等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
4.考生入座后须将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5.考生入座后通过人脸识别系统登录测试客户端,仔细核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岗位,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生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进行现场登记处理。
6.监考人员发出开始测试指令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7.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未能在测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考生,视为缺考,测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考生登录。
8.测试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到达测试结束时间后,系统将自动收卷,考生应按提示安静退场,提前结束测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9.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如有不能坚持测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0.测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人员帮助操作测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严禁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以及其它恶意操作行为。
11.考生在测试期间如需上厕所,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在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后,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同一时间同一考场只允许一名考生暂离考场)。
12.测试过程中,涉及试题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二、违纪情况处理规定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测试过程中各考场均有摄像设备全程监控。
(一)考生违纪情况
1.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测试资格及成绩,且要求其退出考场,并予以通报:
(1)考生进入考场时,拒不将随身携带物品放于考场指定存放处的;
(2)传递纸条物品、窃视他人屏幕或协助他人作弊;
(3)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
(4)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5)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6)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2.如考生出现下列违纪情节,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本批次测试资格及成绩,当面告知违纪考生本人,并要求其退出考场。由培训机构或市住建局将其违纪行为列入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1年内不得参加报名测试。
(1)抄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2)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3)集体舞弊的行为;
(4)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5)恶意操作导致测试无法正常运行;
(6)严重扰乱测试秩序,危及测试工作人员安全。
(二)培训机构违纪情况
如发现培训机构或其监考人员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下列违纪行为,经查实后给予相应处理:
(1)培训机构监考人员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理、擅自离开考场、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等情况的,对培训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暂停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
(2)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测试人员总数20%,不足30%的,当批次违纪人员测试成绩作废,暂停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同一批次测试违纪人数超过参加测试人员总数30%的,该考场当批次测试成绩作废,取消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2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评估申报。
(3)在测试过程中,培训机构故意关闭、遮挡、调整监控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不能按要求正常运行,以及协助考生作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培训机构培训测试资格,清出培训机构目录,2 年内不接受培训机构申报,并对该设区市住建局进行约谈。
附件8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机考考场记录表
测试时间 | 第 批次,第 场,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应考人数 |
| 实考人数 |
|
缺考人员 | (登记姓名) |
考场情况记录
| (对测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作详细记录:如测试中计算机或系统故障,***考生进行转移机位,转移后需考生本人确认签字;***考生作弊或违反考场规则,取消其测试资格和成绩;其他异常或突发情况等) |
监考人员签名: | 考务管理员签名: |
附件9
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
职业培训合格证变更、注销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 岗 位 |
|
毕业院校 |
| 学 历 |
|
专 业 |
| 联系电话 |
|
原证书岗位号 |
|
申请变更、注销原因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
发证培训机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各设区市住建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