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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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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宁建规发〔2021〕1号)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外省进宁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修订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