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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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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住建部下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内容,只限于技术方面的审查,不涉及项目批准文件、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等政策性审查内容。现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做以下修订:

现删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政策性审查要求内容。

(修订前):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外省进宁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修订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