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4〕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建筑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专业考核、证书管理(核发、复检、变更、注销等)、继续教育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人员”互相不得兼任。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和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核发、注销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及合格证书变更、复检等工作。
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协助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六条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专业培训
第七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承担,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应主动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参加培训的燃气从业人员应符合法定工作年龄。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需培训的燃气从业人员报名,应向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燃气经营企业与参加培训报名的燃气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应提供与申请岗位匹配的任命文件。
第九条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区分不同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分别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前5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课程安排、报名情况等报所在地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全过程纳入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第十条燃气从业人员培训采取面授教育、在线教育、实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培训学时不低于30学时,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需完成10学时的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前进行随训测试,测试通过后,已完成培训学时计入有效学时。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主动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维护和抢修人员要注重实地操作培训。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参加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
第十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考核试题根据燃气从业人员类型从考核题库内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人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全国通用,统一编号,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伪造、变造、冒用及违规使用。
第十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并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每5年对合格证书开展一次复检。燃气从业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前60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意见。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各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安全事故记录、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合格证书要与实际相符,受聘企业以申领并获得燃气经营许可为准,并严格按照人员所在企业或分公司(分支机构)及时变更受聘企业。
第十九条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申请变更受聘企业,应由持证人向流入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变更申请表》;
(二)合格证书原件;
(三)与原聘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材料(人事关系在总公司,变更至分公司时无需提供);
(四)与现聘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需提供与岗位匹配的任命文件。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申请区内变更受聘企业,证书有效期不变,编号不变,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申请跨省(自治区)变更受聘企业,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编号,换发新证。
第二十条因企业名称变更,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申请变更受聘企业需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除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因持证人不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或其他原因放弃合格证书使用权,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注销。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采取面授教育、在线教育、实操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执行,继续教育结束前进行随训测试,测试合格后,已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计入有效学时。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五年内,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继续教育,五年累计不少于60个继续教育学时;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五年累计不少于30个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燃气管理部门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