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5〕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管理工作,规范鉴定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安全责任
(一)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建筑的鉴定范围
房屋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二)安全性鉴定主要是对房屋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
抗震鉴定主要是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三)房屋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房屋建筑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或达到设计工作年限需要继续使用;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3.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
4.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6.日常使用中发现安全隐患;
7.有要求需进行质量评价时。
三、房屋鉴定机构
(四)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
1.《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鉴定需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
3.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规定,取得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和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涉及地基基础承载力或钢结构承载力时,应具有地基基础和钢结构专项检测资质。
4.按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的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
(五)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应具有能够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技术负责人由相应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六)房屋鉴定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公开收费标准,确保价格合理、透明。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出具鉴定结果。
四、房屋鉴定的规范要求
(七)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应由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约定派出的鉴定人员、工程质量检测方式、鉴定费用以及支付条件、鉴定时间、纠纷解决方法等事项。
(八)房屋建筑安全性与抗震鉴定时,应收集查阅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历次修缮改造加固和受灾等历史资料,对建筑现状进行查勘,核实主体结构和施工质量与原始资料的符合程度,检查存在的损伤或缺陷,分析结构的特点和现状,进行现场检测或试验,当检测结果不满足安全性与抗震鉴定要求时应提出补充检测的要求。
(九)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中的现场检查检测工作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组织2名(含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1名鉴定人员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鉴定工作一般达5年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十)房屋建筑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时,工程图纸及检测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工程图纸资料完整的,应核查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材料性能等是否与图纸资料一致;
2.对于工程图纸资料不完整或缺失的,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轴网尺寸、构件尺寸、材料性能、钢筋配置、节点连接、构造等进行重点检查检测,并绘制房屋相关现状图(建筑平面图和结构平面图)。
(十一)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应对所出具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定报告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严禁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应由鉴定机构现场负责人或主要鉴定人员编制,经鉴定机构内部校对、审核、批准,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由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加盖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公章后生效。
(十二)对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收到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的确定等事宜可以由相关方自行协商。
五、房屋鉴定结果运用
(十三)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房屋安全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同时报告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提出人员撤离、防护、加固等安全建议,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方式先行告知。
(十四)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和抗震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并报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十五)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六、房屋鉴定监督管理
(十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具体管理工作。
(十七)各设区地级市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性和抗震鉴定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供房屋安全责任人选择。要加强对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及管理,对鉴定机构出具的本地区房屋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对发现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处理。
(十八)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强化房屋鉴定廉政监督,坚决杜绝假公济私、违规操作等行为;引导房屋鉴定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体现企业担当。
七、农村房屋鉴定
(十九)各低层农村住房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建村函〔2019〕200号)《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导则》(DB64/T1876-2023)等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日。
附件: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编制指南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编制指南
编制鉴定报告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单一内容的鉴定报告不应采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
一、安全性鉴定报告编制
安全性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鉴定的范围和目的;
2.房屋建筑概况;
3.检测鉴定内容和方法;
4.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5.现场检查情况;
6.现场检测项目及结果;
7.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8.鉴定评级;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10.其他相关附件。
二、抗震鉴定报告编制
1.抗震鉴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概况;
(2)鉴定范围和内容;
(3)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
(4)现场检测情况(可参考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检测数据,若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应要求进行补充检测并提供补充检测报告);
(5)抗震承载力验算及抗震措施核查(验算计算书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
(6)综合抗震性能评价及鉴定发现的问题;
(7)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对房屋建筑目前的损坏部位或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要求的构件提出维修或加固的意向性建议);
(8)适修性或改造可行性分析评估。
2.抗震鉴定报告正文中的图、表和照片应当放在鉴定报告框之内,图、表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且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
3.抗震鉴定报告应对房屋建筑整体抗震能力作出评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按有关技术标准提出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和抗震减灾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