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5〕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管理,充分发挥标准设计对提高项目设计效率、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等重要作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经2025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编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国家、行业和地方对于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推广使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属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的范畴,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率,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推动建筑产业化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以下简称地方标准设计)是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标准设计文件。编制重点应放在具有普遍性或难度较大,有必要在全区统一的技术和对于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推进作用的科技成果上。
第五条地方标准设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监督。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为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标准设计的立项、编制、审查、发布、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地方标准设计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当年第四季度征集下一年度地方标准设计项目,于次年第一季度发布立项计划,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八条 地方标准设计的立项申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结合地方实际,有必要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深化与细化,或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设计的;
(三)符合我区环境、气候、技术等特点,具备一定实践基础;
(四)涉及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鉴定,且已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五)不得涉及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技术或产品。
第九条立项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编制(修编)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项目涉及的印证材料(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证材料、科研报告、调研报告、试验验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等);
(三)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邀请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专家组构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合申请项目内容,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
(二)没有参与本年度的项目申报,且与立项申报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十二条经专家组论证,通过专家组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确定为本年度拟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拟立项项目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确实不应立项的,不予立项,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设计年度立项文件应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设计应当自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 编 制
第十六条为确保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质量,编制单位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序列以上设计资质;
(二)主编单位能够组建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分工明确的编制组;
(三)参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四)地方标准设计的内容属于参编单位业务范围;
(五)编制经费有保障。
第十七条参与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图、校对人员应具备工程识图、制图能力;
(二)设计、审核人员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三)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主编单位相关专业技术总工;
(四)技术审定人、设计负责人应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或具备副高及以上技术称职。
第十八条没有参与标准设计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编制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编制单位在启动编制工作前,应对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情况,相关技术、产品、材料等应用发展情况进行充分调研。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设计规定,制图格式应符合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统一制图规定(附件8)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主编单位在报审地方标准设计初稿前,应组织召开标准设计内部审查,并对编制的地方标准设计的技术内容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标准化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跟进、全程指导服务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
第四章 审定发布
第二十三条编制单位按内部审查意见修改后,将送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查。送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方标准设计送审稿;
(二)编制情况说明(附件2);
(三)内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验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程序进行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编制单位按要求对送审材料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专家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标准设计技术内容,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专委会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邀请专委会以外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的专家进行补位;
(二)没有参与编制该地方标准设计,且与相关编制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三)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第二十六条技术审查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地方标准设计的适用范围、技术内容是否与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二)地方标准设计的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安全、经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
(三)地方标准设计中的技术内容、参数等是否有明确依据;
(四)编制组对内审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五)地方标准设计的制图格式是否符合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统一制图规定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技术审查意见分为通过与不通过,审查专家组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通过技术审查的,主编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由主编单位对地方标准设计进行修改后再次申请技术审查。二次技术审查仍未通过的,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九条通过技术审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一)宁夏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3);
(二)地方标准设计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PDF格式);
(三)编制情况说明及其电子文本(PDF格式);
(四)技术审查会议纪要及专家审查意见表原件(附件4、附件5);
(五)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汇总表(附件6);
(六)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的报批稿复核意见表(附件7);
(七)当报批地方标准设计名称与立项申报名称不一致时,应提交更名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编号、发布、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由编制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设计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图集的统一编号和图集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
统一编号:DBJT 28-□□-□□□□
代码-顺序号-年代号
图集号:宁□□-□-□□
发布年份-专业代号-顺序号
标准设计按专业可分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综合,对应专业代号分别为:J、G、S、N、D、Z 。
第五章 推广使用
第三十二条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设计是具有技术指导性的设计文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实际采用。已采用地方标准设计的,应在相关图纸或合同文本中说明。标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设计规定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构造做法、工艺工序等进行设计或施工。
第三十三条应用广、质量高且对推进地方工程建设或相关标准应用成效显著的地方标准设计,可推荐参加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设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可申请办理书号出版发行。未申请办理书号的标准设计,印刷后可视为内部技术资料,免费交流使用。未经主编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印、复制。
第六章 复审
第三十六条地方标准设计实施后,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在地方标准设计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组织复审: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标准设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五)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设计复审结论分为废止、修订和继续有效。提出废止的,应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提出修订的,按照工作程序开展修订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设计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地方标准设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地方标准设计归档材料应包括:
(一)编制(修编)项目申报书;
(二)编制(修编)项目年度计划;
(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标准设计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
(四)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五)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意见表;
(六)技术审查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七)报批稿复核意见表;
(八)报批表;
(九)发布文本;
(十)编制情况说明;
(十一)复审意见和结论;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