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按照《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就做好本厅政务公开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各处室要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在厅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全面推动“阳光执法”。重点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障性住房、新材料新产品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等(建筑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城乡规划处、住房保障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质安总站、稽查中心按职责负责)。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及时进行归集和公示(建筑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质安总站、稽查中心按职责负责)。加强厅网站建设,确保网站与自治区政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厅属单位网站安全顺畅链接,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办公室、建筑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配合)。
二、做好政务服务公开。认真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加快信息惠民步伐,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督查(行政审批办负责,科技与标准定额处配合)。全力推进水、气、暖供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并在年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督促指导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办公室、城市建设处负责)。
三、推进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在厅网站相应版块及时公开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筑业改革、房地产市场调控、保障性住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危房危窑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各业务处室负责)。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督促各市县,及时公开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供热、市政道路等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各业务处室负责)。
五、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督促市县全面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标准、危房等级评定标准、危改户贫困类别认定、政府补助申请程序及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力度,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住房保障处、村镇建设处、公积金监管处分别负责)。
六、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切实做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管网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以及辖区内河流水质达标情况。(城市建设处负责)
七、积极推进决策公开。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74号),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办事。根据需要,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情况,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办公室负责)。
八、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计划财务处负责)。
九、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处室应将文件草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各相关处室负责)。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政务舆情监测,扩大舆情收集范围,及时了解各方关切,有针对性地做好回应工作。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等热点问题,要认真研判处置,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处置结果等。针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