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2〕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发〔202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的内容。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累计超过9分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依法限制其执业资格”的内容。
修订内容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