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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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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223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态环境厅

发展改革委 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入打好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水务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现将《全区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水利厅

2022516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打好城市黑臭水体

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攻坚原则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城市政府抓落实、多方参与治理机制,全面整治全区城市黑臭水体。

已经完成治理、实现水体不黑不臭的级城市,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到20226月底前,灵武市、青铜峡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到2025年,灵武市、青铜峡市城市建成区黑水体全面消除,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科学制定方案

1.加大黑臭水体排查力度地级城市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加大黑臭问题排查识别、尤其是已经完成治理的13水体返黑返臭问题甄别力度,加强日常跟踪监督,系统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清单公示并限期治理,每年1220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报送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及有无新增黑臭水体、返黑返臭水体。灵武市、青铜峡市要对城市建成区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明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20226月底前,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位置图(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图)、河湖长、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现场挂牌公示。202220232024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40%60%8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参与,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紧制定科学整治方案城市政府要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2022930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及主责部门对口自治区政府部门,无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的地级城市也要报告说明。对于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黑臭水体整治方案,自治区政府相关门要加强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参与)

(二)综合治理,全面消除黑臭

3.统筹流域治理

加强协同治理。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的综合治理,影响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同步纳入流域治理工作,协同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流域水环境治理。根据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库的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情况,开展精细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流域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岸线管理。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统筹好岸线内外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账。(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明确责任主体,按照属地负责、上下结合原则,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并于20256底前完成清理。(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建立生态环境、排水城管等多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确保依法排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源头治理

抓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新建居住社区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不断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在开展溯源排查基础上,科学实施沿河湖旱天直排生活污水截污管道建设。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错接等排查和改造,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完成。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按职责分工负责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到2025年,进水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结合城市发展实际,采用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前提下,鼓励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应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科技厅参与)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排放标准。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新建工业企业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对已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依法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评估仍不能达标的,一律2023年底前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对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水产养殖废水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做好“农家乐”、种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污水及垃圾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突出水系治理

科学开展内源治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2022930日前,完成底泥污染状况调查,明确底泥污染类型,合理评估内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治理方案。鼓励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实施清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底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底泥随意堆放倾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河渠加盖形成的暗涵,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系功能。有条件的,要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严控单纯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城市杂用、工业回用、景观环境利用、绿地灌溉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机制,实现长制久清

6.加强设施运行维护。杜绝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网。灵武市、青铜峡市要在学习借鉴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经验基础上,精准施策同时,同步推进管理维护队伍组建和配套机制建立,定期巡查养护管网,强化汛前管网清疏管养工作,重点清理易淤积地段,避免满管、带压运行。推广实施“厂一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鼓励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排污排水许可管理。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2025年,实现黑臭水体沿线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水户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全覆盖城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位,特别是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污水排放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开展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标监测,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鼓励增加监测频次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各城市于监测次季度首月5日前,向自治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前,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明确消除时限,治理完成的水体要加快健全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季度末20日前,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1220日前,向自治区政府报告年度落实情况,同时将季度进展、半年进展和年度落实情况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于每半年将全区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每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报告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每年年底提交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创新投入方式,加大资金保障。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污水管网排查检测等支持力度,结合城市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推广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自治区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排查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交办各市政府,督促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推动问题解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参与)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各市要及时更新公布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带头并督促相关门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确保水体治理到位。(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参与)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第一责任人,每条水体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任务。将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水利厅参与)

(四)大力宣传报道,鼓励公众参与。要做好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多级联动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宣传辖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曝光排污违法行为,引导居民自觉树立保护水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形成全民共治氛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