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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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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2〕55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落地前有关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1230日前到期的,统一延期至 20231231日。

二、20221220日前,各地级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由各地级市核发单位梳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12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1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