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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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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科)发〔202010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标准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在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中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

发展绿色建筑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以及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的具体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十余年不懈努力,我区绿色建筑已从点上的推广示范,转变为全面发展阶段,成为体现建筑行业转型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志。当前,在推进绿色建筑工作中还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设计水平不高、监管机制不健全、市场主导作用不突出、地域发展不平衡、群众获得感不明显等突出问题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契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扎实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

严格落实法规标准

(一)从严执行法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等相关法规标准,自202081日起全区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开展绿色建筑设计与评价工作,不断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

(二)明确标准实施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应当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全部控制项要求,达到基本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符合基本级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要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相结合,提升改造综合效益。

(三)严把重要关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在立项审查环节,要增加绿色建筑指标审查内容,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制度,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强化绿色建筑项目各方责任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各负其责、相互沟通,依法依规在各责任环节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设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相关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和对增量成本的控制进行可行性分析,确定与建设项目相适应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将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修改意见,并经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修改后的绿色建筑设计不得低于原设计绿色建筑标。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责任主体,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体现以人为本要求,新建绿色建筑设计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64/T1544-2018)等相关标准,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全部控制项要求,达到基本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应符合基本级要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相关要求。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设计文件中优先选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公告》推广的技术和产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结论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严格实施,倡导绿色建造,开展绿色施工。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优先选用获得认证的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技术和产品不得采用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按绿色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项目,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管行为,不得降低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加大对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深化绿色建筑政策标准培训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政策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强化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绿色节能意识,切实提升实施绿色建筑的能力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

本通知自20208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41177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6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