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5〕6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地震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然资源局、社会事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和自然灾害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地震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全区农房抗震改造,消除农村住房地震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的通知》要求,统筹开展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唯一住房为不抗震房的非低收入群体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抗震性能调查评估等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参照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管理的有关要求,2025年实施农村唯一住房为不抗震房的非低收入群体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计划完成改造500户,不断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和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改造对象
支持农村非“六类低收入群体”农户仅有一处(院)住房,经鉴定(认定)不满足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且有能力、有意愿按照抗震设防标准新建、加固改造住房的实施抗震改造。优先支持8度区地震活动断裂带两侧100米和9度区地震活动断裂带两侧200米范围内农户实施改造。
以下情形不予支持:已实施了危窑危房改造或移民搬迁,且住房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已纳入移民或避险搬迁实施计划,拟按相应政策申请支持的;突击分户、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规划搬迁撤并村庄内在原址加固改造翻建房屋,不符合法定规划或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支持补助条件的。
三、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改造方式。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 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坚持原址翻建为主、异地新建为辅, 鼓励房屋置换和货币补助安置。群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改造方式。
1.原址翻建。符合村庄规划,不处于8度区地震活动断裂带两侧100米和9度区地震活动断裂带两侧200米范围内,原址无地质灾害隐患,周边环境等达到安全要求的,可按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原址翻建。
2.异地新建。规划搬迁撤并村庄,以及在地震断裂带、滞洪泄洪区等有地质灾害隐患、地震易发区和安全风险的,可就近在规划中心村或保留自然村异地迁建。涉及搬迁户数较多、群众意愿强烈的,可以选取临近县城、乡镇、产业园区等交通条件较好、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采取统规统建的方式,建设集中安置区,搬迁安置受威胁群众。
3.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的住房,经鉴定具备修缮加固条件和价值的,可支持采用高延性混凝土、增设圈梁构造柱等技术加固改造,提升抗震性能。
4.补助安置。鼓励购置符合抗震标准的闲置农房或城镇房屋,降低改造成本;鼓励搬迁群众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其他住宅。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二)补助标准。农房抗震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各级财政补助为辅。对加固改造的户均补助1.2万元,对原址翻建、异地迁建、房屋置换的户均补助2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各地可根据自有财力状况,适当增加配套资金额度,减轻农户建房压力。
四、建设标准
(一)功能现代。房屋布局推行厨房、客厅、卧室独立设置,配套建设室内水冲式厕所,完善人畜分离、庭院经济发展、储物停车附属用房、简易多样围墙大门等院落实用功能,异地新建村组配套水、电、路、通讯、网络、绿化亮化、垃圾污水治理等设施。
(二)结构安全。严格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三七墙等8度设防标准,勘察选址、结构设计、选材用材、地基处理、主体构造、部件连接、竣工验收等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三)成本经济。坚持就地取材、就近选材,充分利用当地材料,鼓励群众自身参与、互相帮工,选择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建设。建筑面积与家庭人口生产生活需要相匹配,最大限度节约建房支出。
(四)绿色环保。在农房抗震改造试点中,着重推广抗震与环保兼具的建材及技术。选用高性能混凝土、轻质抗震墙体等新型材料提升抗震性;推广多腔塑料型材、断桥铝合金门窗,兼顾保温隔热与抗震。同时,探索抗震设计与节能技术融合,优化建筑布局与结构,减少材料用量、提升能效。推广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农房、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既环保又增强抗震能力,推广应用节水、节电、清洁采暖供热技术。
(五)风貌协调。维护原有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田园风光,传承创新红砖、红瓦、挑檐等不同地域传统农房建筑色彩形态样式,融合利用乡土材料和新型材料,融合传统工艺手法、现代建造技术,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房屋。
五、实施步骤
农房抗震改造试点改造步骤和流程参照农村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审批流程执行,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落实评议和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农户申请。符合改造对象的农户,有改造意愿的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等相关证明材料,签订《宁夏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及唯一住房承诺书》(见附件)。
(二)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县级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复核低收入群体对象,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查询唯一住房情况,核实无误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五)下达任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申请情况下达改造任务。
(六)改造实施。组织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改造过程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及《抗震宜居农房加固改造及新建技术规程》要求,确保新建房屋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七)资金兑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对完成抗震改造农房的验收情况,依据改造类型和相应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并由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农户。
六、管理措施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宁夏特色抗震宜居农房设计方案图集》等通用图集,新建改造项目工程应当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有相关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各地要指导改造户与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宁夏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行施工过程“五到场”(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标准要求。
(二)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改造对象公示制度,改造对象申请初步定为拟改造对象后,应将有关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发放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加强改造档案管理。农房抗震改造档案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资料、村级公示照片、有关图纸、鉴定(评估)资料、《宁夏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及唯一住房承诺书》《宁夏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质量监督记录、验收备案、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补助安置的还应将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七、工作要求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开展房屋鉴定(评估),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质量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房抗震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复核“六类低收入群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询农户住房唯一性。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抗震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把农房抗震改造建设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强化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开展改造建设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采取在农村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中优先安排务工等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加培训。
附件1
宁夏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申请审批表
及唯一住房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家住县
乡(镇)村(组)队,常住人口人,现有住房系年建造的结构房屋,因房屋经评估达不到8度(含7度)抗震设防要求,申请于年在原址或通过方式改造房屋。本人承诺:此房为本人及家庭成员唯一住房,且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将按照抗震宜居农房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房屋进行改造建设。特此申请。
申请人: (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 宅基地审批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村委会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建设部门意见: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申请提交到村委会后,由各级统一依次向上一级部门申报审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