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5〕6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决策部署,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推动全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培育绿色建筑经济新增长点,在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基础上,现就推行星级绿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星级绿色建筑建设范围
星级绿色建筑包括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按照《条例》落实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即: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绿色建筑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造、运行、监测、预评价及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加快推动星级绿色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现绿色建筑占比达100%,一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到2030年,新建建筑中超低能耗建筑数量逐步提高,种类不断丰富。
二、落实星级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管理时,应当紧紧围绕新建建筑设计、图审、施工、验收、竣工备案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夯实绿色建筑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完善绿色建筑建设责任全过程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绿色建筑项目标准落实。
(二)各级行政审批或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审批时,重点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设计策划文件和绿色建筑评估报告。在开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时,应当将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按照《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序开展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资金奖补,推进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工作。鼓励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积极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动支持政府采购绿色建材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品质。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土地供应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落实详细规划对星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依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办理规划许可。
三、强化星级绿色建筑各方责任
(一)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委托项目咨询、设计、施工、检验检测时,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申请、规划审查申请时,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文件等文件中须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同时应附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策划文件和绿色建筑评估报告。竣工验收时,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64/T 1910-2023)开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二)明确绿色建筑要求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单位要依据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建筑设计中。同时,各设计单位要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专项计算报告,明确绿色建材使用要求。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不得提交建设单位送审。
(三)重点把关绿色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各图审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技术审查,出具合格的审查意见,确保各专业设计文件中星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及相应技术措施可操作、可落实。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或专项设计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落实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星级绿色建筑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及《宁夏绿色低碳建筑技术、材料产品推广目录》推广的绿色建材产品,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产品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材产品一律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将绿色建筑施工技术措施、绿色建材应用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建设单位申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完成验收工作。
(五)执行绿色建筑专项监理。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方案,并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技术实施情况进行监理。对擅自变更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或者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采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规范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要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设计或者规范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局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严格把关,畅通立项、规划、建设各阶段分工,协同做好星级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专业优势,做好绿色建筑技术支持,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为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标识认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全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推荐等工作。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认定和管理,并汇总上报信息,及二星级绿色建筑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三)提升运维水平。星级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星级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星级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同时,重视项目的能耗监控,按时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星级绿色建筑的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等情况检查,开展建筑碳足迹核算,形成试点经验。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条例》及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的宣贯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共识,引导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绿色建筑发展氛围。及时总结、积极推广星级绿色建筑建设的成功经验,发挥优秀项目引领作用,促进高品质星级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