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 发〔2024〕23 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4 月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22〕11 号 ) 和《2023-2024 年全区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宁建<建>发〔2023〕36 号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控,持续提升我区工程质量品质,决定开展为期 2 年的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聚焦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方面突出问题,通过两年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虚假检测和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为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三、重点任务
(一)工程质量检测方面
1.资质管理。重点整治检测机构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以及其他规定的资质标准等情况。
2.市场行为管理。重点整治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行为,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3.检测机构管理。重点整治检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情况,建设单位将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等情况。检测机构组织检测人员培训情况,检测人员岗位授权等管理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满足标准规定等情况。
4.检测试验管理。重点整治检测机构样品委托、数量、标识、留置等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的情况,检测工作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情况,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和追溯情况,检测档案管理和检测不合格台账管理情况,检测机构的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相关检测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等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
1.资质管理。重点整治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试验人员配备情况,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标准养护室建立情况等。
2.市场行为管理。重点整治企业转借、出卖、出让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无资质生产并供应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3.试验室管理。重点整治试验室试验样品标识、留置规范情况,仪器设备配备和检定(校准) 符合情况,试验室环境条件符合要求情况,试验原始记录追溯情况,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4.原材料管理。重点整治原材料进场验收、不合格处理、使用等相关台账和记录情况,原材料进场后验收情况以及必检参数检测情况,不合格原材料处置情况,原材料的使用追溯到具体工程使用部位情况等。
5.生产管理。重点整治原材料计量偏差符合要求情况,生产数据实时存储和查询情况,配合比设计、调整、批准工作及行为情况,混凝土开盘鉴定情况,搅拌机计量系统检定(校准)符合要求情况,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等情况。
6.运输管理。重点整治运输、交付、过程中擅自加水的行为等情况。
(三)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
1.建设单位。重点整治建设单位违规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或违规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情况。
2.施工单位。重点整治施工单位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混凝土试件台账建立使用情况,送检试件标识的唯一性、真实性和代表性情况,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制样、养护、存放符合要求情况,施工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情况,混凝土进场验收、浇筑、养护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代做代养的混凝土试件情况,混凝土观感质量或强度符合要求情况,《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其他相关交货检验资料留存情况等。
3.监理单位。重点整治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检测计划和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情况,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交货验收、浇筑、养护进行旁站或巡视情况,按要求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情况,对混凝土实体存在的质量问题督促整改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方面
重点检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按年度组织对属地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进行抽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原材料抽测情况。对建筑材料检测不合格和混凝土强度抽测结果不满足要求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处置情况。对混凝土原材料指标抽测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处置情况。对检测机构人员变更、按标准进行试验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相关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一) 动员部署阶段 ( 2024 年 4 月) 。各地住建部门按照 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动员部署专项整治行动。2024 年4 月30 日前,各市住建部门将工作部署情况及措施计划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集中整治阶段 ( 2024 年 5 月至 12 月 ) 。2024 年 4月 1 日至 9月 30 日,各地住建部门组织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坚持边查边改,建立问题和措施“两个清单”,细化治理提升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技术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对在建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结构实体回弹抽测,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初步成效。
(三 ) 巩固提高阶段 ( 2025 年 1 月至 10 月 ) 。各地住建部门全面总结集中治理提升工作,深入分析问题及原因,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工程检测、混凝土质量生产持续平稳运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指导属地巩固集中整治成果。
(四 ) 总结通报阶段 ( 2025 年 11 月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是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安排部署,加强工作调度,确保专项整治有序开展,坚决遏制工程质量虚假检测和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 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的通知》要求,每年组织不少于2 次专项检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实体砼质量抽检,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公开曝光质量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企业名单。重点加强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监管,强化企业资质、企业行为、从业人员动态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坚决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三) 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充分运用检测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监管,建立突出问题清单,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制定管用举措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检测人员能力水平,确保检测工作规范有序、混凝土质量安全可控。
各地住建部门应指定 1 名专项整治行动联络员,于 2024 年4 月15 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联系人及电话:王伟,蒋喆 0951-5179565;
电子邮箱: nxzljd@163.com.
附件:1.工程质量检测整治表
2.混凝土生产质量整治表
3.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
4.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 1
工程质量检测整治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名称:
序号 | 整治要点 | 整治结果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转包等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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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超资质范围或无资质从事检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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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管理规范,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规范、有效, 与所检测工程相关单位无隶属或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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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测人员按相应资质要求配备齐全,对检测人员任用和能力保持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定期组织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 检测人员符合相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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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测仪器设备按相应资质要求配备齐全, 并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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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方面符合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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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测场所满足所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场所其设施配备、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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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样品委托、数量、标识、留置等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按标准规范要求审核样品的符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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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配备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齐全,真实可靠,更正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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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检测报告信息齐全,结论正确,符合检测委托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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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无随意抽撤、涂改现象,档案资料符合要求,无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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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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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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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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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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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统 计 | 符合项;不符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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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组成员签字:
注:此表参照住建部检查表格
整治日期:
附件 2
混凝土生产质量整治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
整治 项目 | 整治内容 | 整治结果 | 备注 |
符合 | 不符合 |
(一) 资质 管理 | 1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健全,并按制度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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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点的设立是否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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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转借、出卖、出让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情况,是否存在无资质生产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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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材料 管理 | 4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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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混凝土原材料使用台帐,有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可追溯。 对不合格原材有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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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检验,并建立逐一对应的检测试验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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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验管理 | 7 | 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有效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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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配备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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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满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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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严格按相应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各项试验,试验原始记录能够有效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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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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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规定要求时,有相应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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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配合比 设计 | 13 |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制强度及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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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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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配合比设计及调整应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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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管理 | 16 | 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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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混凝土原材料堆放、原材料计量偏差应符合要求;搅拌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数据能够实时存储和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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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产计量设备、检测用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或自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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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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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出厂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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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混凝土出厂检验包含强度、塌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等标准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 (掺有引气型外加剂的还应检验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对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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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留置混凝土试件, 并对其进行养护和检验检测;建立留置试件和试验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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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出厂检验试块、试件等应按年度连续编号,并建立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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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资料和预拌混凝土合格证等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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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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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输管理 | 26 | 运输、等待、卸料过程中无擅自加水的行为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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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整治组成员签字:
注:此表参照住建部检查表格
整治日期:
附件 3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一)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
(建设单位)
序号 | 整治内容 | 整治结果 | 备注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建设单位未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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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直接或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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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试件及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并将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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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统计 | 符合 项 不符合 项 |
整治组成员签字:
整治日期:
注: 此表参照住建部检查表格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二)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
(监理单位)
序号 | 整治内容 | 整治结果 | 备注 |
符合 | 不符合 |
1 |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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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理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试验计划、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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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对试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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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理单位有完整的混凝土见证取样及送检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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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旁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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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理单位对混凝土构件拆模条件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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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混凝土质量隐患按照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并有相应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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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统计 | 符合 | 项 | 不符合 | 项 |
整治组成员: 整治日期:
注: 此表参照住建部检查表格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三)
混凝土使用质量整治表
(施工单位)
序号 | 整治内容 | 整治结果 | 备注 |
符合 | 不符合 |
1 | 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将预拌混凝土发包给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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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承包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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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检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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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到岗履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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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总承包单位依据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制定试件留置方案和试验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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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做好标准养护试件及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制作和标识工作,并在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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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试件送检有见证取样委托单和送检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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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混凝土在浇筑过程中不存在擅自加水等违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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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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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拆模试件及其强度检测报告,拆模强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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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强度检验合格 (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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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现场混凝土结构不存在露筋、蜂窝、孔洞、夹渣、疏松等严重质量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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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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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规范要求,对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且评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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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统计 | 符合 | 项 | 不符合 | 项 |
整治组成员: 整治日期:
注: 此表参照住建部检查表格
附件 4
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填报单位: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