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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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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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勘)发〔2018〕2号



各市、县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中“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区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棚户区改造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有机统一原则。各地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正确处理棚户区改造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关系,在棚户区改造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的特色街区、历史建筑开展评估,制定保护措施,实施严格保护。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应严格执行《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定,对已经明确的四处特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严格按规划批复实施改造,有效保持传统街道空间形态和肌理尺度,控制新建建筑体量高度、视线走廊和建筑风貌,落实传统民居各项保护措施和改造要求。

二、认真开展棚户区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各市、县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对棚改范围内所有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对于尚未认定,但经调查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应确定为历史文化资源潜在对象,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有效保护。

三、制定具体可行的棚户区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要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专项方案,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原址保护、修缮改建、迁移重建等方式实施改造,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原址保护”措施。原址保护应当保持历史建筑的建筑结构、形态、材料和工艺技术,严禁在原址新建“假古董”。对确定为“修缮保护”的历史建筑,所修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保护原有风貌特色,保持原有传统格局,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以及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不得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安全。经批准实行迁移重建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在进行整体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要认真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强化搬迁过程中的清点、核对和保管,确保完整恢复原貌。历史建筑保护所需费用列入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预算。

四、打造舒适宜居的人居环境。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有历史文化资源的,各市县要在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传统风貌前提下,注重棚户区历史记忆的保留和传承,采取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完善房屋使用功能,加强道路、给水、排涝、电力和园林绿化、娱乐健身、停车场地、无障碍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疏解密度的同时增加各种便民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宜居水平。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文化厅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