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条款 |
建议 |
是否采纳/原因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 |
第四条 |
建议修改第二款表述 |
已修改,依据《条例》表述修订 |
2 |
第十九条(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档案资料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
不采纳 业务档案资料已在第一款明确 |
3 |
第二十二条 |
建议改为:积极参与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政策发布、行业发展研讨或其他活动并获得认可 |
不采纳 |
4 |
第二十二条(五) |
建议修改为:对所完成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已采纳 |
5 |
第二十三条 |
建议增加“被业务相关单位投诉,经查实属实的” |
已增加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 |
第三条 |
本细则所称注册一、二级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或水利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不采纳 交通、水利分属各专业主管部门 |
2 |
第三条 |
将原第七条内容增加至此处 |
采纳 |
3 |
第四条 |
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全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
采纳 |
4 |
第九条 |
增加“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
不采纳,住建部办法中已有此条款 |
5 |
第九条 |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管理钢印。 增加“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核发。” |
采纳 |
6 |
|
建议增加继续教育内容 |
不采纳,住建部办法中已有此条款 |
7 |
第十四条
|
二级造价师的权责?是否签字盖章? |
不采纳 本条规定成果文件必须有一级造价师签字盖章,从而杜绝出现仅有二级造价师签字盖章的成果文件 |
8 |
第十六、十七条 |
建议删除涉及协会的条款,不对继续教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
已修改第十六条,删除第十七条 |
9 |
第十八条 |
建议增加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注册人员的社保凭证 |
不采纳 150号部令将社保作为承诺事项,本条未在监督检查条款中写明 |
10 |
第二十一条(四) 连续在同一单位执业达到一定年限 |
建议明确不同具体年限不同分值,可以定为一个或两个注册期(4年、8年) |
在评分标准中明确 |
11 |
第二十一条(六) 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与所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
建议对一定年限,技术骨干参与所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依据进行细化。如:技术骨干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 |
不采纳,一个项目仅对一名技术骨干记录良好行为 |
12 |
第二十二条 |
建议增加造价师未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
采纳,增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或加盖过期印章” |
13 |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
造价师无相应的认定标准,建议对此四条再详细修订 |
认定标准已拟定草稿,但目前无法同时发布 |
《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1 |
不良行为G2-1-03、G2-1-04 |
处罚依据改为:《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已采纳 |
2 |
不良行为G2-2-05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 |
本条仅针对本地企业,进宁企业如何考核? |
新建系统模块,增加对进宁企业的统计功能 |
3 |
建议部分条款降低分值 |
GL-1-01 降为300 GL-2-02 降为300 |
住建部500分保持 中价协降为300分 |
4 |
G2-2-02 不按规定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恶意压低或抬高工程类别 |
建议增加招标控制价” |
不采纳,依据住建部16号令设定,招标控制价无增加依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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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条款“未及时在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注册登记,不积极主动上报成果文件或上报成果文件质量较低”50分 |
选择其中一项 |
6 |
|
建议增加条款“在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积极上报成果文件且质量较高”50分 |
7 |
G1-3-01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质量低劣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认定为准) |
建议将(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认定为准)要求修改为(以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
不采纳,司法机关判定文书效力优先 |
8 |
GL-1-08 所完成项目受到委托方或使用单位的综合好评 |
建议取消本条 |
不采纳 2017年至今共19家企业依据此条加分,数量较低 |
9 |
良好行为GL-1-07 对完成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在服务中采用BIM技术对所完成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建议制定档案资料内容与标准 |
不采纳 以行业成果文件管理标准为准 |
10 |
GL-2-05 捐资助学、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 |
建议将分值(50分)提高至(100分) |
不采纳 分值按其他良好行为标准比例确定,不宜再提高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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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条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漏项,或出现重大错误”100分 |
已增加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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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条款“故意曲解计价依据且拒不纠正,恶意提高或压低工程造价”300分 |
不采纳,故意曲解、恶意提高或压低无法准确进行判断 |
13 |
建议增加进宁企业不备案,逃避本地监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扣分项 G1-2-04进宁备案已取消,所以此条应删除 |
进宁企业备案已取消,无法增加条款 此条为进宁承接业务不备案 |
建议增加进宁企业不备案,逃避本地监管部门管理和检查的扣分项 G1-2-04进宁备案已取消,所以此条应删除 |
14 |
建议增加“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增加50分。 |
|
建议增加“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增加50分。 |
15 |
参考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避免两套标准,使企业无所适从。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等级AAA的企业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不采纳 |
参考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避免两套标准,使企业无所适从。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用评价等级AAA的企业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16 |
增加在宁夏执业(本地业绩)排名打分标准和得分增加项。 增加宁夏地区造价企业排名,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不采纳 |
增加在宁夏执业(本地业绩)排名打分标准和得分增加项。 增加宁夏地区造价企业排名,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17 |
参加行业协会成果文件的评选,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已有 |
参加行业协会成果文件的评选,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18 |
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企业,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
已有 |
行业协会评选的先进企业,应加入良好行为并加适当的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