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为加强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风险管理各项规定,规范了银行、保险机构各方责任,尤其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预售资金实施了分级管理。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于5月22日下午5: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兼传真):0951-5014128
电子邮箱:nxfdcglc@163.com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