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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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字[2008]38号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安委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了《宁夏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监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 监督 方案 通知

抄 送: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自治区安监局、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宁夏建工集团、存档(2)

宁夏建设厅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安委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时间和形式、内容、方法

(一)督查时间

督查工作自4 月29日至7月31日。

(二)督查形式

此次督查行动由自治区建设厅综合指导和协调,采取各地、各单位自查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建设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宁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宁建(建)字[2008]20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督查率要达到100%。建设厅在对五个市进行督查的基础上,对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区)。

(三)督查内容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2.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宁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宁建(建)字[2008]20号)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农民工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查情况。

3.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四)督查方法

一是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二是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督促检查,掌握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情;三是总结经验、积极推广,进一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

三、组织领导

建设厅成立自治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王建国同志任组长,巡视员于天恩同志担任副组长,各市、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城建处、村镇办、法规处、安监总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建筑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总站,负责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自治区安委会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百日督查行动”摆到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

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督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督察内容、要求和责任,一把手担任组长负总责任亲自抓,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动手具体抓落实,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百日督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重点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督查工作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要抽调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业务能力强的精干力量组成督查队伍。要深入到企业,深入到施工现场去,不仅要查找隐患,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更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按照建设厅的部署认真自查自改。真正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措施、增强实效。

(四)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加大对“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施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对督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建立工作制度。“百日督查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为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推进。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一要建立督查行动联络员制度,明确1名同志作为督查行动工作的联络员,以利于了解和掌握督查行动的进展情况;二要建立例会联系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督察行动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督察行动进展中发现或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有专人负责“百日督察行动”的信息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要一事一报。

(六)及时反馈,认真总结。为更好的反映各地督察行动的开展情况,请各地、各单位将“百日督查行动”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和专项行动方案于5月4日前,将督查行动阶段性工作情况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前;将本地、本单位“百日督察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于7月2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

联系电话/传真:0951-5011154/5019460。

电子信箱:njghlj@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