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对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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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安)字【2008】10号

关于开展对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的安全管理,遏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全区进行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行动的活动中将升降机与卸料平台施工安全做为专项整治重点。现就开展施工现场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施工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申今后在我区建筑施工中,施工现场所用各种卸料平台,必须专门做出设计并绘制施工图纸编制计算书,当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进行设计。卸料平台应制作成定型化、工具化的结构,采用型钢支承式与钢丝绳吊拉合理的与建筑结构连接。卸料平台应自成受力系统,禁止与脚手架连接,防止给脚手架增加不利荷载,影响脚手架的稳定和平台的安全使用。卸料平台应便于操作,架板须铺平绑牢,周围设置防护栏杆及档脚板并封闭严密,每组卸料平台不得多于二人操作且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和限定荷载牌。

二、吊篮升降机的备案及使用

1、备案条件:今后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升降机须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登记。(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布置图;安装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安装合同;安装前后的验收资料;检测检验报告;作业人员上岗证;监督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2、吊篮升降作业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专门负责,并相对固定,如有人员变动必须重新培训。吊篮升降作业时,人员不得超过2人,非升降操作人员不得停留在吊篮内;在吊篮升降到位固定之前,其他作业人员不准进入吊篮内。

3、严禁使用安全防护不到位、无生产许可证的自制吊篮。单片吊篮升降时,可采用手动葫芦,两人协调动作控制防止倾斜;当多片吊篮同时升降时,必须采用电动葫芦,并有控制同步升降的装置,防止吊篮同步升降时发生过大变形(同步平差不应超过5?)。吊篮在建筑物滑动时,应设护墙轮。升降到位后吊篮必须与建筑物拉牢固定。

三、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进行施工。专项施方案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各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的管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的实施过程进行现场监管,结合施工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保证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等施工安全。

四、各市、县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各施工企业,对吊篮升降机与卸料平台施工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卸料平台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计算书情况,吊篮升降机备案登记与施工措施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通过检查,排除隐患,不留死角和盲区,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及其他违章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从严处理。

各市、县建筑安全监管部门须将本次专项整治的情况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吊篮 卸料平台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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