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施工企业: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第二部分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中第七款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要求等相关内容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字[2007]36号)和《关于印发< 宁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字[2007]第4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措施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在5月底前要将《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下达到辖区内每一个施工企业,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中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要求自查工作于7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市(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管部门。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要在所辖区内各施工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处罚直至消除事故隐患。各市、县检查工作必须于7月20日前完成,并向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上报检查总结。
三、自治区建设厅将于7月20日前开始对各市、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抽查,对抽查中仍然存在重大隐患的市、县将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7月底完成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全面工作,并将总结上报建设部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