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贺兰兰亭居项目“5.9”塔吊倒塌事故的通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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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安)字[2009]11号

关于贺兰兰亭居项目“5.9”塔吊倒塌事故的通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各相关单位:

2009年5月9日下午18:30分左右,由宁夏景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宁夏建工集团万仓分公司施工、宁夏龙源监理公司监理的贺兰兰亭居11号楼,由于塔吊司机无证上岗,吊装过程中违章作业,严重超载,塔吊大臂折断和塔身第七节标准节连接耳套强制撕裂,导致该塔吊整体垮塌的机械事故。为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塔吊等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力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现将贺兰“5?9”建筑工地塔吊整体垮塌事故向全区通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立即开展施工现场塔机等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严格各项管理措施。按照《关于对全区建设工程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安)字[2009]10号)的要求重点检查以下环节:

1、对塔机的安拆管理。施工现场从事塔机安拆作业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安拆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塔吊的安拆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辅助作业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拆方案和安全控制措施,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有关要求履行有关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方可实施。安拆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各工序应定人、定岗、定责、定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指挥。安拆作业应设警戒区,并有专人监护,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对塔机的使用管理。施工现场塔机必须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配备取得相应特种操作证的司机、指挥工、司索工、安维工,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检修、调整,对安全保护装置、关键部件、机构不可靠或无效的塔机一律不得使用。

二、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三、切实做好夏季安全生产工作,力控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夏季高温、雷电、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季节性隐患突出的不利状况,合理安排施工人员作息时间,做好食堂卫生,改善宿舍环境,坚决制止忽视安全生产和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行为。重点抓好基础开挖、土方施工、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脚手架、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监控,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塔吊 事故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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