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09]171号
关于对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现将对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进行考核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监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2:1:1,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1人。地级市以上安监机构宜按每20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1名安监员,并不少于6人;县(市、区)级安监机构宜按每15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1名安监员,并不少3人。
(三)安监机构负责人须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
(四)安监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可兼任),地级市以上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本科以上学历;县(区)级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安检仪器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以及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业务书籍
(六)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报监制度;
2、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3、各部门工作职责及考核制度;
4、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5、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6、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7、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8、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9、教育培训制度;
10、约谈制度;
11、起重机械备案制度;
12、廉政建设制度。
二、安监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级市以上安监员应具有土建、机械、电气、安全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县(区)级安监员可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2年以上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经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考核并领取《宁夏行政执法证》。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条件(一)、(二)的限制。
三、安监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安监机构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三)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否依法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四)随机抽查安监员的业务知识;
(五)随机抽查不少于二项在监工程的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档案。
四、安监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二)监督业务知识;
(三)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
(四)监督廉洁自律情况。
五、考核程序
(一)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小组对全区安监机构和安监员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对考核评为优秀的安监机构和安监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安监员申领、更换《宁夏行政执法证》的依据
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安监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建议其建设主管部门对该安监机构限期整改。安监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重新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建议其建设主管部门撤回行政执法委托书。
考核为不合格的安监员,重新参加自治区安监总站组织的安监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提请行政执法证发证机关撤销其《宁夏行政执法证》,并调离安监岗位。
六、安监机构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监督工作效果突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本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未超标,机构各项基本条件全部符合考核要求的内容,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工作职能,考核内容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四)考核内容达到“符合”或“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机构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纪律松散的;
2、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3、因监督工作失职,导致所监督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安监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监督工作成绩突出,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监督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监督工作职责,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因监督工作失误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安监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1、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2、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法,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
3、不认真履行安监机构规定的工作程序或岗位职责,所监督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予指出并落实整改的;
4、因监督工作失误导致所监督工程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附件:1.
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表.doc
2.
宁夏建筑工程安监员考核表.doc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 考核 通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