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宁建(建)发[2011]26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18号)文件要求,结合今年工作部署,现就我区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办通知》精神为核心,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年为契机,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三项制度,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建部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特别是重点落实好三项新制度。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制定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带班制度,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日常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二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企业要开展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定期上报挂牌督办情况。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或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复查,限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复查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我厅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权限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
(二)深化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在前两年“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认真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区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提升。一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把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常态工作来抓,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二是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坍塌事故和起重机械设备、防护用品使用为重点内容的建筑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管,把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为监控重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切实遏制和防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大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宿舍的安全管理,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认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四是抓好对生态移民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各单位要在去年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打非”专项行动。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在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无证人员或证照不一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二是加强动态监管。加大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施工、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工程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影响建筑市场秩序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三是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和实施相应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四是继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充分发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任何企业均不得免交或者缓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不按规定向分包企业转发业主的工程进度款、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出卖资质、挂靠、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记载不良行为,媒体曝光,对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五是要结合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将其在建项目进行冻结,依法拍卖,用于偿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并不得再参加我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一方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引导、帮助、服务建筑业农民工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立农民工便民维权绿色通道;另一方面,要建立名单,默许农民工恶意追讨工程款或采取非理性方式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公安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予以严惩。
(四)加强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对企业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三是加大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保证建筑业农民工安全培训资金到位,采取安全教育、专业培训、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继续推行“平安卡”制度。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重点做好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和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四是继续深化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加大推进力度,树立样板企业和工地,以点带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时间安排
全区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30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对春季复工前企业对生产安全自查情况;农民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理情况以及对全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实施监控等要有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10日前将本地区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5日?10月31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的各项活动,组织企业开展专项治理,以治理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和对带有保温材料的建筑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治理等为重点,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年为契机,严厉打击无资质、超资质、无“两项许可证”以及挂靠施工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 “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月”活动,加大“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从根本上实现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事事讲安全,实现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以开展创建标化工地为安全保障,严把审查关,统一安全达标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化工地评审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上水平。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督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继续深化 “安全生产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巩固成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认真做好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及落实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二)突出重点,狠抓活动效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专项行动,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2011年11月10日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