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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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30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要求,结合我厅《2011年全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宁建(建)字[2011]27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全区建筑业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领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字[2011]26号)文件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规范建筑业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建党9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二、重点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行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四)施工现场应选用符合防火规范的建筑材料搭设临建设施,严禁不阻燃建筑材料流入施工现场。

(五)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拒不执行建筑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三、时间和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4月下旬)。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全面启动。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打击阶段(5月上旬?6月中旬)。各地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进行集中打击。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7月上旬)。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二)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三)强化“两场”联动。各地要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过程中,积极推进建筑市场、工程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建设。要严格市场准入,从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逐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不断完善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行为长效机制,将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不断巩固“打非”专项行动的成果。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