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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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建(建)字[2011]62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

8月22日、25日,我区中卫市、青铜峡市相继发生化粪池清淤、污水管道维修两起硫化氢中毒事故,分别造成2人和5人死亡,教训极其深刻。事故发生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党委常委、副主席齐同生于8月26日凌晨在青铜峡市现场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各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硬性措施,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为坚决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要指示,确保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召开会议,迅速传齐同生副主席在8月26日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报事故,吸取教训,部署任务,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防范工作。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隐患大排查。凡正在施工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排污管道(井)检修、维修以及整治沼泽地、沟渠、水井、潜涵、隧道,清除垃圾、污物、粪便等工程,要全部停工。特别是对无可靠安全措施、无专业队伍施工的工程要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惩。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安排专人监护,提出安全生产要求,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不安全问题要及时告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要立即制止。严禁安排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的人员上岗作业。救援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可进入有毒环境实施救援,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到作业全过程。

凡在坑、池、罐、釜、沟以及井下、管道等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进入许可程序、作业规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作业负责人、进入作业人员和外部监护人员的职责,严格实施安全作业许可。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加强硫化氢中毒事故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55号)精神,组织安监、城建、市政、物业等相关人员学习通知精神。将通知要求宣传到所辖每一个施工企业,每一个施工项目,每一个作业人员,监督施工单位对每个项目、每个班组、每个从业人员开展防范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中毒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牢记相关的规定并认真执行,强化安全意识。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防范硫化氢等有害气体作业的管理制度,实行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专业机构、配备专业防护设备、组建专业施工队伍。将作业环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工程列入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实行方案审查、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制度,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及安全监管机构备案的不得施工。

五、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责任落实,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和城市管网运营维护维修的管理,落实安全资格审查制度和作业安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卫生培训,遵守持证上岗制度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引导作业人员使用密闭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对进入住宅小区进行城市运营管网维修改造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施工方案审查和安全许可的核查,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城市公用设施运营安全。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