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深入开展,确保集中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广泛深入组织开展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推动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认真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惩处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2012年安全生产效能目标的实现。
二、范围和方式
1、集中行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集中行动方式
采取企业全面自查、按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逐级督查的方式进行。各建设、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集中行动内容,组织人员进行严格的自查自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工作。我厅将根据各地大检查、集中行动的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
三、集中行动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春季复工检查,百日督查,企业安保体系的建立和责任落实检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食品安全检查,临建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等。
四、时段安排
1、启动部署阶段:2012年3月底之前。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和宣传、教育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至10月。各地要结合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6月至11月。各地要在企业、工程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我厅将结合今年开展的全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15日之前。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归纳、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加强领导,加强对集中行动的工作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内部安全管理,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追究制。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要落实到项目部,落实到具体人,逐级抓好落实。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坚决追究企业法人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
3、抓好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持证上岗。
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档案,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要重点打击建筑施工企业超资质、从业人员无资格、无证、伪造证件上岗,要确保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4、抓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情况及论证结论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把关。对不严格执行施工方案,不按规定程序修改方案就擅自施工的,及不落实专家论证结论的工程项目,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5、建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本地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按规定上报,并进行挂牌督办。
各施工企业对查出的有关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责任人、期限时间、措施、资金、应急预案“五到位”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或施工。各市县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绝不姑息迁就。处理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7、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在每季度集中行动结束后5日内完成当季度的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在11月15日之前,要将2012年本地区建筑安全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送自治区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
附件:2012年全区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集中行动工作绩效督查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