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2〕35号
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车辆和施工机械
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对 “4.30”重大交通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汲取 “4.3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车辆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加强我区建筑工程车辆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拥有的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取得交管、技监局、建设管理等部门发放的证、牌照、备案登记合格证明,并按规定经年检或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报废或淘汰的车辆和施工机械。
二、接送人员的车辆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件上岗,不得客货混搭、超员乘载。施工现场接送人员的车辆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车辆驾驶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应做好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增强文明行车意识;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载、超速、带病行驶,非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四、各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12]3号)规定进行管理,尤其是加强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测检验、使用登记等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跨越街道和跨越施工现场围墙的吊装作业行为。
五、对混凝土泵车除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外,作业时应对泵车地面支撑系统的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对作业周边环境设置禁行区域并安排专人监管。泵送臂下严禁开展其它作业,塔式起重机严禁在泵送臂转动范围内运行。
六、各施工企业要完善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应设置规范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限速标准和减速带,作业区、生活区醒目位置应设置警示用语标志,占道施工应设置围栏和规范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七、各施工企业除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外,应把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及设备的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车辆管理台帐、车辆保养、维护制度和施工现场门卫登记检查放行制度,尤其接送人员的车辆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得放行。建立定期组织对车辆和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确保车辆及施工机械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八、各施工单位应加强组织和领导,立即按照通知有关事项组织对本单位施工工程的生产安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全面排查摸清本单位车辆和施工机械产权、检验和人员底数,并登记造册,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于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筑安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车辆、机械设备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排查各类设备安全隐患,杜绝违法违规车辆和设备的使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建筑车辆 施工机械 安全管理
抄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