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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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2〕90号

关于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和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管理,确保今冬明春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准备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冬季施工方案和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冬季施工。凡不自查、不上报或不具备冬季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冬季施工。

二、各地、各企业要认真汲取今年以来我区建筑工地多次火灾教训,立即组织冬季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由其是农民工居住板房存在的火灾隐患。一是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居住用房构件和板材的燃烧性能等级要达到A级,现场临时用房和材料堆放区及其它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的配备必须达到规范规定。二是职工宿舍取暖应采用水暖或电暖,设置插座定时通断开关和36V安全电压照明系统,使用大功率电器要有专用线路。三是认真落实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消除建筑工地的各类消防隐患,防止建筑工程和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按照“第二阶段‘打非治违’集中专项行动检查通报”要求,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冬季严禁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加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同时安监机构、施工、监理、租赁、安拆等单位要派专人在安拆、加节现场旁站实施监管。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明确责任人和监控人,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确保“十八大”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全年建筑活动生产安全质量可靠。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冬季 施工 安全 通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