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重新聘用建筑安全技术专家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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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聘用建筑安全技术专家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几年来,在自治区住建厅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位安全技术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全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目前,由于部分安全技术专家工作岗位变动,各地区安全技术专家分布不均衡,加上部分安全技术专家长期不能参与我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建筑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根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住建厅决定重新聘用建筑安全技术专家,现将过去各地区推荐的安全技术专家名单返回,请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推荐建筑安全技术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高等院校和设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单位正在从事施工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和教学、安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人员(含原建筑安全专家库中的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高,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愿为我区建设工程建设事业发展服务。年龄65岁以下的;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

(三)本科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的。

(四)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年以上,获得中级职称10年以上的。

(五)除上述(一)(二)(三)(四)条外,对建筑施工某些方面和建筑安全有较深入研究,在省(自治区)、部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著,对本专业的技术进步、发展有特殊贡献的。

三、建筑安全专家的主要工作职责:

被聘用的专家受住建厅的委托,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我区建筑安全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协助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和制订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法规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研究行业安全技术规划和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参与工程建设专项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论证和审查及隐患整治后的验收工作;

(四)、参与工程建设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应急施救技术方案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五)、参与制定地方性建筑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参与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鉴定和建筑安全技术咨询、培训等工作;

(六)、受委托承担的建设工程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自治区“建安杯”和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审工作;

四、推荐办法

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推荐工作,银川市可推荐20?30名预选专家,其他四个地级市可推荐10?15名预选专家,并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审核,经住建厅研究确认后聘任,聘期三年。

五、推荐要求

(一)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专家推荐工作,并于3月18日前将预选专家推荐表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二)各部门、各单位如遇有相关专家工作变动或需增补其他合适的人选等情况,请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定期更新专家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原《全区建筑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第56号文件自行废止。

联系人:沙枫 联系电话:0951-5078305

附件1:建设厅建筑安全技术专家(预选)推荐表

20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