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宁建质发[2013]10号
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第1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的管理,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及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第1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执业人员实行年度动态核查备案管理。
(一)核查备案的范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
生产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检测技术人员。
(二)核查备案的内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检测技术人员持证在岗履职尽责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上年度对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的内部培训、检测能力和继续教育考核的情况;依据每年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执法巡查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核查备案时,增加对人员检测能力的现场考核。
(三)核查备案需提供的材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备案登记表》;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养老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的检测能力和继续教育考核等相关材料。
(四)核查备案的时间安排:每年3月至4月份为期2个月的时间,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年度人员动态核查备案的管理工作,逾期将不再受理人员动态核查备案。
(五)核查备案的结果评价:动态核查备案评价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能持证上岗且人员稳定履职尽责,检测能力和继续教育考核等相关资料齐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和质量责任能落实到位的评价为符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履职尽责情况差,人员流动频繁、不稳定;人员检测能力和继续教育考核等相关资料不齐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评价为不符合要求。
凡动态考核核查备案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参加人员动态核查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为差别化管理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同时将年度动态考核核查备案结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表彰先进、资质升级、资质延期和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013年对未经批准无资质擅自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5】3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二、进一步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对进场原材料的管理措施,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监督抽测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台账,对所有原材料须执行“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对于进场的水泥、外掺矿物材料、外加剂和粗、细骨料应根据管理情况按批次的10%?30%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验;不具备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检测能力手段的企业则需按批次全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厂原材料的监督抽测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未按国家有关规范及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未经检测出具虚假试验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的试验人员和企业实验室,将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第11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工序及出厂质量检验的控制
为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满足《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及合同约定和现场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常用材料,通过混凝土配合比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统计表,但必须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及时修正,要加强对抗渗及抗冻混凝土配合比的试配和完善配合比的统计累积数据,健全配合比的确认及签认程序。实验室应加强对现场砂、石材料含水率的测定,建立落实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交接制度,搅拌楼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调整通知单数据进行配料生产,不得凭经验随意调整数据,建立完善质量追溯机制,有效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工序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质量的检验手段,严格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要求对砼出厂质量按批进行抽检,并加强混凝土标养室及混凝土试块的管理,完整试块标识内容,将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出厂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四、加强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使用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发〔2011〕142号精神。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用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规定,严格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质量、混凝土浇筑、养护质量负责。交货检验混凝土试件留置组数应按GB50204规范规定执行。试件标识应字迹清晰,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件,并按规定进行标准养护;施工现场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件,严禁由供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或代为制作留置养护。一经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预拌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和进入施工现场后严禁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对擅自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的混凝土所浇筑的工程部位,由擅自加水方委托法定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并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及费用。交货检验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由施工单位试验人员负责制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旁站见证,并按规定取样。 预拌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理。
五、充分利用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监控平台,加强试验检测数据的网上监管工作
2013年全面开展对全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检测试验信息数据上传的日常网上监控管理工作。加强落实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对违规试验行为及不合格试验材料处理的跟踪监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完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并要求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的抽查制度,根据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逐步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开展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将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与资质管理等挂钩,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六、转换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监管资源,进一步推进差别化管理,开展两场联动和延伸检查
充分利用监管资源,采取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现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和延伸检查的方法,把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延伸到工程施工现场,把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的检查延伸到所涉及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积极推进差别化管理,对自治区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生态移民工程所涉及到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以及在监督执法巡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被列为重点的企业、单位和工程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七、强化属地管理的作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精神,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情况的抽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充分利用检测监管平台,检查了解本辖区原材料检测情况,通过与施工工程验收资料比对,核实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确保工程结构质量。
八、加大监督执法巡查力度,强化质量管理意识
2013年将以“提升检测机构工作质量和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大对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警示教育诫勉约谈话,认真分析检测工作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彻底杜绝在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中存在的不按制度执行、不按检测标准操作、不按操作程序实施的违规问题。坚决整顿和打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试验原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擅自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分支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分站,依据宁建(建)字【2005】31号和宁建(建)字(2011)第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维护我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表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备案登记表》
附表2: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
附表3: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执行情况检查表
附表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检查表
附表5: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场抽查记录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四月七日
抄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郑德金总工程师、建管处,本站领导,
各科(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