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宁建质安发[2014]17号

关于组织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建筑施工高峰期,同时也进入各类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为认真汲取银川市滨河新区“5、29”塔式起重机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自治区住建厅依据《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64号),决定在“安全月”活动期间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第一阶段:6月5日至6月15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6月15日至6月25日,各市县(区)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阶段:6月25日至7月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专项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自查自纠,监理单位监督整改,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和自治区住建厅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落实《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64号)情况;

(二)施工企业对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履职情况;

(三)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日常检查履职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办理情况及安全警示标志和使用合格登记牌的管理情况;

(五)建筑起重机械实体安全状况;

(六)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和计算情况;

(七)施工电梯防坠安全器的合格使用情况;

(八)建筑起重机械特作人员持证合格情况及人证相符情况;

(九)超期、型号不符等违规设备的备案和注销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坚持“全、细、实”的自查工作作风,对待安全生产隐患采取“零容忍”的工作态度,在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期间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

(二)各地对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突出的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企业“实名制”整改责任,凡登记、检查、复查、督查过的单位都要由责任人签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单位将建筑起重机械自查自纠情况于2014年6月15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执法检查情况于2014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我厅在本次专项督查过程中发现对检查不重视、自查工作不落实,设备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将依法给予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近期我区对高处作业吊篮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单位、产权单位、检测检验、相关手续的办理做出详细的规定,各单位要通过本次专项检查,要求使用单位关注高处作业吊篮管理办法,待办法出台后,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做好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使用工作。

附表一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表

附表二 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统计表

附表三 起重机械违规情况处置明细表

附表四 建筑起重机械监管突出问题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