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巡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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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安发[2014]18号

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专项执法巡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深入贯彻2014年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规范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市场行为,从源头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我站决定于2014年6月下旬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执法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辖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二)实行差别化管理。对2013年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执法巡查中,下发整改通知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严格按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检测标准执行情况。

(四)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质量管理及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管理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检测报告二维码使用情况。

(六)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样品流转及样品管理实施情况。

(七)检测报告出具的规范、真实情况;不合格试验项目的单独建帐和不合格材料处理报告制度实施情况。

(八)对检测机构送检的试样、试块进行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交货现场混凝土标养试块和坍落度损失值的随机抽检;并根据在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向工程现场进行延伸检查;

(九)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142号)情况。

(十)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及企业实验室管理情况;原材料进场台帐及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批量复检报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配合比应用情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13]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发[2009]66号);《预拌混凝土》(GB14902-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

四、检查人员(待定)

组长:耿一波副组长:孙中宁

成员:(待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在六月中旬完成自查,我厅根据各市县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检查时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相关试验人员、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主任、计算机维护人员必须到场。并提供试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及完整的试验资料,计量仪器设备检定资料、自查情况汇报材料等。

(三)此次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13]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11]142号)进行处罚;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全区通报,检查的结果将纳入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人员信用档案,做为企业资质增项、资质升级的主要依据。

六、检查时间

6月10日-6月20日为各市县(区)自查时间,并于6月25日前将本地区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情况书面材料上报我站。我站将根据各市县(区)自查情况安排执法巡查(巡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全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