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5〕30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
自治区级工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宁建(建)〔2007〕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工法审定办法》(宁建(建)〔2007〕104号)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自治区级工法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4月20日截止,逾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及评审
(一)自治区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二)自治区级工法的具体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承担,并成立自治区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工法专业评审工作。
三、申报条件
申报的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对全区建筑业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建筑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一)工法关键技术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二)工法中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已通过自治区建设科技成果鉴定;
(三)工法至少经过三个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包括环保、节能效益);
(四)工法的核心技术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研制开发的,其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立足国内。
四、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一)《自治区级工法申报书》一式4份(其中3份和申报附件合装,1份单独);
(二)工法文本按《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编写,一式5份单独装订;
(三)企业级工法发布文件;
(四)工法关键技术的鉴定证明或与工法内容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
(五) 工程应用证明(包括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应用证明原件);
(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
(七)工法关键技术的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八)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工法关键技术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时需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九)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录像资料;
(十)工法文本编写内容齐全完整,条理清楚,能指导施工。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申报材料统一上报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8日
联系人:晁熠 联系电话:0951-5179595
抄送: 本厅杨玉经厅长,何晓勇副厅长,郑德金总工程师,建管处,
质安总站,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