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控制和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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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7〕1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及预拌混凝土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专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碧水蓝天?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加强对施工过程中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特别要督促做好现场建筑材料堆放和防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管理。

(二)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严格落实。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要建立健全公司级组织领导机构和考核制度,对本单位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监督检查、整改达标工作,认真做好扬尘治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三)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企业要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字确认。现场总监要参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报告。

(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工作台账,将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实施监督,重点检查“5个100%”落实情况,并在工地门口建立公示牌,公布有奖监督举报电话。积极推进“绿色工地”创建工作,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作为绿色工地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控制标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发[2011]142号)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一)施工围挡。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要求。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城区路段不低于1.8米。安排专人负责围挡的保洁、维护,确保围挡设施整洁、美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美观规范,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名称。主要出入口设置“八牌二图”,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

(二)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洒水或固化措施,暂不施工的场地,应采用绿色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遮阳网进行覆盖,或采用灌木、草皮等进行绿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洒水喷淋设备等降尘设施,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气象预报5级以上大风或空气质量预报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并做好覆盖工作。

(三)车辆冲洗。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必须设置洗车平台,运输土石方的车辆进出工地,需配置自动冲洗设备,逐步取代人工冲洗。洗车平台要有完善的排水沟,建有沉淀池,泥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总平面布局规定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城区内施工现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现场堆放的砂石和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或进行覆盖。

(五)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外脚手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推土机、打桩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合格的油品,严禁使用劣质油品,杜绝冒黑烟现象。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按要求配合所在地环保部门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三、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任务、重点区域和针对性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联合环保部门,切实将扬尘治理工作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各市、县(区)要组织建设、环保部门开展扬尘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各责任主体不作为人员的查处力度,对监管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监督管理人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项目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媒体曝光、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建筑工地,纳入建设领域“黑名单”管理扣除企业诚信分值。

(三)加大督查考核力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各市、县(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内容,对扬尘治理工作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予以通报、约谈、问责,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