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7〕80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宁东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落实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工作,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建筑工程特种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程序、内容和标准实施等行为,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三、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必须持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方可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两工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后,应将《核准证》同时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对全区“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出借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检测机构停止检测执业行为,同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