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建设中转移农民市民化问题
2013年10月30日
把宁夏作为一个大城市规划建设,在促进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要逐步转移农民进城,实现农民的市民化。
一、要把城镇化发展与内陆经济开放试验区建设结合起来,以开放的理念促进城镇化发展和经营城市。
以开放的理念制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统筹全区资源,科学布局城镇发展空间格局,实现大城市、中等城市、县城、中心城镇、小城镇、农村中心社区的梯次发展。梯度引导农民向城市和集镇集中,有组织、分层次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一是在中心城区实行农村与城市社区完全接轨,按照城市社区标准建设新型社区,推动农民向市民转变;二是以县城和区域中心镇为重点,按照城市社区标准建设城镇新型社区,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三是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参照城镇社区的标准整合行政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引导农民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四是把镇中村、镇边村整理改造成城镇新社区,引导城郊村、园边村的农民向城镇居住区集中;五是通过劳务移民、产业移民、教育移民、生态移民等引导农民向城镇转移集中,为实现农民向城市转移和身份转换创造条件;六是鼓励农民兴办农业土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行规模化经营,制定政策鼓励实行土地流转的农民进城居住就业。
二、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在全区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制度,把户口只作为一种身份来进行管理。取消全区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差别,允许全区居民在城乡间、城市间自由流动,自愿落户;大中城市和县城要最大限度地吸纳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积极鼓励农村转移人口在中小城市和城镇落户。要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三、完善转移农民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为农村转移进城人口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获得收入来源的良好条件。(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统一服务内容,统一就业登记,实行一体化管理;(二)消除就业身份限制和歧视,为转移进城农民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三)运用政策工具,努力拓展就业渠道;(四)建立农民市民化就业扶持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奖励资金等办法,扶持和资助个人创业、自谋职业等;(五)落实劳动力转移的补贴政策,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制,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推行订单式培训;(六)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废止对农民进城创业、就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七)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着力培育个体工商业主、企业家、经纪人、群众性创业队伍,工商、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对进城经商办厂开店人员在市场准入、小额贷款、证照办理、税费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进入城镇(就近就地)自主创业农民应当享受自治区出台的全民创业有关优惠政策;(八)在乡镇驻地或县(市)区创业园、农产品加工园区自主创办企业的农民,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前3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在财政中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吸纳就业;(九)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统筹作好转移农民的就业工作,对城乡失业人员和不充分就业人员实行统一就业扶助(政府购买岗位等);(十)承包土地流转的受让企业在用工时,应优先培训和招用流转户农民,促进其转化为农业产业工人;(十一)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新上马的工业项目尽可能面向当地安排用工计划,做到项目落地、用工培训和工人上岗就业的及时衔接。
四、健全转移进城农民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建立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制度。一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二是享受定向安置房优惠政策,三是分类别给予转移就业补助费。(二)制定农民跨区域集中的配套优惠政策。对进城自主购房的农户,由政府全额补贴个人购房契税,免收产权登记费。对入住规划聚居区的农户,房屋土地确权后,按城市房产管理,办理城市房屋产权。(三)将转移进城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农民进城“住有所居”。一是适度增加城市保障住房的计划指标,二是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投资,三是运用政府支持、农民集资、市场融资等手段,建造农民保障性住房。(四)开展“宅基地换房”试点。(五)建设适合农民工租赁的社会化公寓、集体宿舍。(六)积极探索开展生态移民直接进城试点。
五、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资源共享。
一是统筹城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共服务设施,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加大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投入,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努力实现公共资源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倾斜,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三是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大中小城市和集镇之间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发展等,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断向周边中小城市和集镇延伸,使城乡居民充分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
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一)实行开放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在城镇有固定职业的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为已经参加新农保的农民搭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桥梁。(三)整合现有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自治区统筹为主,缴费分档次、可选择、政策统一、支付结算统一、管理经办统一、信息网络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四)探索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政策,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制度,允许农村居民参加生育保险。(五)鼓励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六)符合条件的转移进城农民,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七、抓好转移进城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素质教育。
一是针对进城农民中的文盲和半文盲群体,举办各种类型的扫盲培训班,提高他们的基本文化素质;二是通过资金扶持,鼓励进城农民中的中青年通过自学考试、电大、函授教育等形式,提高学历水平,改善知识结构,培养创业精神,增强就业竞争能力;三是对进城农民进行现代观念、公民素质、文明准则、道德观念、城市意识、长远意识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体现城市文明的人际关系意识、公共生活意识、规则意识、卫生意识、生态意识等,积极承担市民的政治参与角色;四是抓好公共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文明环境,使转移进城农民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熏陶,逐渐养成市民意识和市民心理,形成良好习惯,适应城市生活。(下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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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转变观念,消除歧视,以人为本,实现公平。
各级政府要以开放的理念、改革的手段,加快缩小城乡差距。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以人为本的理念,创造公平宽松的环境,消除歧视转移进城农民的不良意识,实现人人平等,维护转移进城农民的尊严。
九、建立农民变市民成本分担机制。
加快建立有利于农民市民化的成本分担机构。一是调整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比例关系,提高基层政府所占份额,增加基层政府的自主分配财力;二是改革公共资源配置机制,打破公共资源过度向大城市和发达地区集中的现状,平衡大中小城市间、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间公共资源的配置;三是建立城镇化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按照人口增加比例增加转移支付金额的制度;四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提升中小城市(小城镇)和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提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对社会资本、人口转移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