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义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建议收悉。建议深入分析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存在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问题,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落实,现答复如下:
住宅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秩序与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出行安全有着密切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目前,很多住宅小区道路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属于法定道路,而部分不允许社会车辆进入的封闭式住宅小区,或按照严格出入小区登记制度的小区道路,则不属于法定道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业主共有,享有共同管理权,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是依据与建设单位或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小区内道路上的车辆通行、停放等交通秩序管理相关职责。由此可见,小区加强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社会治理工作,需要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建、交警、消防、规划、城管、市政、物价、街道等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联动协作,共同管理。
近年来,我厅一直非常重视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督促指导各市、县主动应对新形势下住宅小区机动车管理方面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坚决贯彻自治区“全面推行标准化物业服务,推动物业服务提标扩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我厅印发的《推进全区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行为准则》等文件要求,从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标准化、规范化,确保小区车辆规范停放和交通秩序管理良好,减少相关物业服务矛盾发生。二是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诉求和期盼,物业专项整治与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统筹推进,将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巧立名目乱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行为纳入重点整治内容,力促住宅小区交通乱象治理取得成效。三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将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内容,指导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与物价、公安、民政、综治、街道等部门(单位)的联动协作,引导小区业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参与治理,合力解决小区机动车管理等方面难题。
通过扎实开展全区住宅物业小区相关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区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有效改善了小区居住生活环境,切实维护了小区居民群众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厅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规范物业行业经营管理行为,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研究出台《自治区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加大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乱象治理,力争全区住宅物业区域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取得新成绩。
最后,再次感谢你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0951-5014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