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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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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21〕274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171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


张保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利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住宅品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障内容及优势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一是畅通业主维权渠道。保险机制的介入为业主维权难的困境提供解决通道,建设单位购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保险公司成为业主索赔对象,赔偿义务人得到明确,业主维权得到保障。同时还可通过规范服务,提高业主维权时效和工程保修期内服务水平,如《上海市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服务规范》规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与索赔人联系,两日内前往查勘”。二是促进全过程监测监督。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TIS)针对工程每个阶段的特点,从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到施工过程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风险控制,形成建设工程多方主体间的相互制衡,风险管理机构受保险公司聘用、由保险公司支付费用、向保险公司汇报,与工程有关的参建单位不存在关联的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公正性。三是释放企业资金成本压力。上海市等地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在首套房屋交付满10年后可向有关部门提出退还申请,引入保险机制后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免于缴纳物业保修金,在满足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通过投保有效降低资金占用率,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二、我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展情况

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2017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9省作为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省份。我厅始终重视发挥保险在助力提升工程质量、支持辅助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会同宁夏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持续推动工程保险发展,2016年以来辖区内保险机构累计已为1312家次建设单位提供1421.11亿元工程保险保障,赔付8500余万。同时,指导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更好发挥其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优势。202012月,联合宁夏银保监局等10部门印发《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在住宅工程中,试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目前,区内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8家财险公司已有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或在其他省市成功开办经验。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助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

1.参考借鉴上海市等地先进经验做法,由我厅牵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夏银保监局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我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实施范围、保障内容、服务规范、保险与工程质量监管联动等内容,指导推动保险机构设计开发符合我区实际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和服务,制定免缴物业保修金、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障列为土地出让条件等鼓励性政策,引导建设单位积极通过保险工具提升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水平。

2.开展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突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首要责任,组织社会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在住宅商品房购买合同和交付使用时明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27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 李鸣09516085236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