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开〕
宁建函〔2021〕281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61号提案答复的函
霍健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住宅小区专业设施设备管理规范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在提案中深入分析我区居民小区专业设施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我们高度重视、积极采纳,结合我区实际,采取相关措施,将您的建议落实到具体管理过程中。
一、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小区专业设施设备管理。去年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依法明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落实专业运营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我厅及时转发,制定任务落实清单,并将银川市和吴忠市列为“加强物业管理,创建美好家园”试点城市,将银川市列为“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试点城市,从不同角度强化居民小区专业设施设备管理,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
二、制定物业服务导则,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标准。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导则(试行)》,已于2021年8月11日印发。服务导则从总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要求、基础管理服务内容、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公共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客户服务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红色物业”党建引领和服务创新等12个方面明确了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最基本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明确服务职责,强化服务职能。各地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住宅物业管理情况,细化具体的物业服务标准。其中在“公共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章节中,从公共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室外公共共用管线和道路、设备机房、供电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系统、给排水系统、避雷系统、消防系统等方面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职责。
三、落实好已有政策,加快供电设施的移交。我厅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89号),配套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移交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明确移交原则、范围、流程、部门职责及相关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供配电设施移交工作的重视。要求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建成验收合格后直接移交;已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未列入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根据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后移交。目前,新建住宅小区已经做到了供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正在采取措施推进移交工作。
四、修订《宁夏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供水供暖等专业部门管理职责。今年,我厅提请将《宁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事宜列入自治区人大立法调研,明年修订完成后,正式发布执行。目前修订初稿已基本形成,其中吸纳了《民法典》中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新政策。同时,借鉴北京、陕西、深圳等地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完善顶层设计。其中,将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管理职责进行再明确,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服务到最终用户,物业服务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和更新到最终用户。
虽然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业主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细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职责,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0951—5014128)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