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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人大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8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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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宁建函〔2022403

赵耐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19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厅抢抓国家将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全区各市、县(区)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效改善了群众的居住条件,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建章立制,做好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2021年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建成于2000年底前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并积极推进2005年底前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的工作目标。明确了对基础类改造内容,应改尽改;对完善类改造内容,能改则改;对提升类改造内容,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2019年至今,全区实施改造老旧小区1167个、17.89万户(套)惠及群众50余万人。

二是拓宽渠道,多元筹集资金。积极对接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在已争取到的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进一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项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2019年至今,争取到中央及自治区资金共计31.33亿元同时,引导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机制,通过中央财政补一点、地方财政配一点、税收减一点、产权单位投一点、市场化运作筹一点、居民拿一点等六个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改变了长期以来基本依靠财政投入的单一资金来源模式,初步形成了可持续的投入机制。

三是多方参与,巩固改造成效。鼓励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将物业管理列入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计划,结合改造同步建立城镇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以加强基层党建为引领,创新老旧小区治理模式,积极探索小区党组织领导,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多主体参与的小区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小区管理规约及居民议事规则,制订居民公约并由小区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共同维护老旧小区改造成果。针对部分三无小区,引入专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规范化管理,健全老旧小区管理的各项制度。同时,积极推行志愿服务,提供公益岗位,引导发动居民参与社区管理。

四是优惠税费,减轻企业负担。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提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提高至15万元/月)、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二是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41日至2022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三是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政策。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是统筹整合,形成改造合力。我厅指导各市、县(区)统筹海绵城市、排水防涝、智慧城市、城市更新、城市特色建设和风貌保护、完整社区,以及社区宣传文化阵地、精神文明社区创建、适老设施、托育、养老、无障碍设施、体育设施、天网监控工程等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项目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改造效果。2022年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有条件的小区增设养老托育设施点8处,惠及了1800多个家庭。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我厅积极落实公告中的政策,统筹推进社区养老托育工作。201961日至20251231日,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五个税种的税收减免,一是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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