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公开〕
宁建函〔2023〕669号
吴建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收取供暖费的提案》收悉。我厅主要领导高度重视,2023年6月20日主动上门与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沟通,商定办理思路,并形成具体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
目前,我国供暖只涉及北方地区,国家暂没有关于取暖费收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专用票据。”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
二、商品房面积计算及定价
(一)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1995〕517号)规定,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二)商品房销售计价规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88号公布)明确: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供热成本分析
根据《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要求,城市供热管网铺设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来设计,相应的换热站、用户取暖设施及供热其他附属设施也相应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设计。企业供热成本包括能源、设施建设、热源改造等成本,同时还要考虑人工、政府补贴等多方面因素。无论是按照建筑面积,还是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费,由于供热成本是一定的,业主最终所交费用相差不大,只会使得套(单元)单位面积计费发生变化。
四、下步打算
(一)加强政策学习研究。我厅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借鉴北方采暖地区好的做法,在条件成熟时,研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明确群众满意的采暖费收费方式和标准。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条件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力争做到企业和热用户的权力与义务相当,采暖费价格处于合理区间。
(二)做好供热民生实事。按照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积极推行城市供热保障城市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20℃”要求,组织各市、县(区)全面梳理2023-2024年度城市供热准备情况,摸清燃煤、燃气的使用量和储备量,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夯实20℃供热工作基础,让居民住得更安心、舒心、暖心。
(三)提升城市供热质量。指导各市、县(区)在采暖季开展供热监测,选择部分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设置供热监测点,实时监测供热温度,通过全网平衡控制、合理分配热量,做到源、网、站、户精准调控,对实行20℃供热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力争在2023-2024年供热季城市居民卧室、起居室温度达到不低于20℃目标。
(四)争取供热资金支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县(区)政府设立专项应急资金,在煤炭、燃气价格出现较大涨幅、企业采购出现困难、居民供热难以保障时,及时予以资金支持。强化成本监审,统筹考虑企业运行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积极跟进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您的提案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充分体现了您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为民情怀。下一步,我厅将切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不断提升城市供热质效,让城市环境更宜居,让人民生活更舒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