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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3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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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宁建函〔2023567


陈奋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宁夏建筑业投标评标诚信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第二十二条也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下一步,我厅将适时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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