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建厅联合自治区发改委、人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厅、统计局、宁夏税务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共9个部门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标准》。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办法》和《标准》的认知理解,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平稳和民生保障。近年来,我区房地产行业稳中有进,对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向好、提高人民获得感满意度做出了贡献。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房地产企业市场经营、商品房质量安全、物业服务等方面投诉较多;二是国内头部优秀房企在宁夏大量投资带动市场发展但未享受到与之匹配的优惠政策,从而影响营商环境评价,同时本地企业受资金、运营能力和资源平台制约,被外地企业冲击较大;三是大量本地和外地企业因经营需要设立子、分公司和项目公司,企业市场主体杂乱,同一品牌的项目由不同名称和主体的开发企业负责,不利于统一监管;四是今年以来区内部分市县房价出现较快上涨,政府相关部门缺乏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一刀切式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有失公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良性竞争和合理发展,最终会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基于以上考虑,我处组织相关专家在2008年出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组织编写《政策解读》,编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力争用科学、量化的方式对区内外开发企业进行动态评价,以甄别良莠、分级对待。
二、主要内容
《办法》和《标准》明确了企业综合信用得分记分方式和应用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累计重新梳理良好指标3类93条,不良指标5类78条,良好指标内容涵盖项目(企业)获得荣誉、企业市场行为、科技住宅(产业化)3个方面,不良指标内容涵盖经营过程、施工阶段、交付阶段、物业管理、政府和部门通报5个方面,我处对各项指标逐一认真核定了分值,确保与现行其他标准相适应,保障市场主体权责一致,维护行业公平。
三、主要特点
《办法》和《标准》共有6个特点:一是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不同级别企业的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等实施分级管理,实现鼓励先进、惩治落后的管理目标;二是明确单个开发企业在宁夏设立子分公司、分支机构、项目公司之后的权责归属,确保统一监管、共担责任前提下的行业管理不留漏洞,最大限度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三是明确区市县三级部门权限,并吸纳统计、人社、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等其他行业部分管理规定,量化分值后纳入《标准》指标,力争形成上下联动、各行业齐抓共管的机制;四是结合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制,将原本应当由开发企业承担但长期未能有效监管的部分事项纳入考核体系,在项目运作、市场经营、广告宣传、质量安全、支付保障、售后管理、物业服务等各个环节深化责任落实,提高住建部门监管效能;五是将产业化和科技住宅各项概念纳入体系,为我厅工程建设科技行业各项新理念拓宽实现途径;六是既考虑本地企业对地方经济的长期贡献,又结合外地企业新增投资和品牌效应对区内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贡献,分别实施量化记分,确保相对公平。